答辩及反请求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处)提交答辩书、反请求及其证据材料。国内案件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处)提交答辩书、反请求及其证据材料。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用延长上述期限,并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逾期提交的答辩书和反请求。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处)提交答辩书、反请求及其证据材料。国内案件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处)提交答辩书、反请求及其证据材料。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用延长上述期限,并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逾期提交的答辩书和反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