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会员登录 | 中鼎首页 | 鉴定 | 律师 | 公证 | 仲裁 | 帮助
   
  律 师 律师所 一对一咨询 案件委托 法律论文 律师论坛  
律师之家 | 律  师 | 律师所 | 一对一咨询 | 公开咨询 | 案件委托 | 律师合作 | 律师收费 | 律师论坛 | 司法考试
法治新闻 | 律师随笔 | 众言堂 | 法律案例 | 法律论文 | 法律法规 | 法律常识 | 合同范本 | 法律文书 | 法律程序
中鼎鉴定网
死刑复核程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鼎网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15日11:36:32

    刑事诉讼法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一百九十九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零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关于中鼎About Us广告服务法律服务加盟合作诚聘英才联系我们网站地图友情链接我要留言网站帮助
司法鉴定会员请加QQ:840841090 律师会员请加QQ:970573375 司法鉴定咨询请加QQ:565376770 联系电话:0631-5288148 技术支持:商桥网络
中鼎网版权所有 2006-2008 ALL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060282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