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人民法院应当同意重新委托鉴定的法定情形
1) 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2) 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 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4) 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5) 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6) 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7) 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19、进行司法鉴定应注意的问题
1) 送交的鉴定材料必须真实、完整
2) 精心准备鉴定陈述材料
3) 客观、冷静地回答专家的提问
4) 配合专家的检查
20、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几种情形
对于已经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案件还有无进行司法鉴定的必要?我们认为,已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且责任确定明确的,如果没有新的证据,一般不再作司法鉴定。但是,若存在以下情况,仍有进行司法鉴定的必要:(1)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合法的;(2)有证据证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漏项,且当事人的申请涉及该漏项的;(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以该纠纷已经超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期等理由不予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而人民法院必须依据相关鉴定才能确定医疗机构的责任的;(4)已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而当事人认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申请对过错责任及程度进行司法鉴定的。此外,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事人起诉后不同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申请司法鉴定的,在当前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仍应进行司法鉴定。
21、对鉴定结论的审查
1) 鉴定书依据的病史资料是否真实
2) 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3) 鉴定结论与鉴定材料是否相符
4) 必要时可向法院申请要求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证
22、 司法鉴定的终止
1) 无法获取必要的鉴定材料的;
2) 被鉴定人或者受检人不配合检验,经做工作仍不配合的;
3) 鉴定过程中撤诉或者调解结案的;
4) 其他情况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