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与受理
| 申请与受理 |
| 申请: 申请人及权利: (一) 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如果委托别人代理的,必须 提出有代理权的证件。但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名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的,不得委托别 人代理 ,当事人确有困难时,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的地办理公证事务。 (二) 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派代表到公证处。代表人应当提出 有代表权的证件。 (三) 公证员不许办理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申请办理的公证事务,也不许办理与 本人或配偶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务。 (四) 当事人有申请公证员回避的权利。 申请的程序: 1. 填写公证申请表; 2. 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 证明 (三) 需公证的文书; (四) 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五) 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受理: 公证机关受理公证有以下条件: (一) 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 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四)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