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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伤害专项鉴定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鼎网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14日14:50:09

  家庭暴力概念及范畴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一方故意地利用力量、言辞或其它方式对他方进行的身体和精神方面的伤害或虐待,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人身伤害、精神摧残、以暴力威胁限制他人行动自由和性虐待等。家暴的范畴包括:夫妻间的暴力行为,如丈夫殴打、谩骂妻子,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或摧残妻子性器官等;父母对孩子实施的暴力或虐待行为;子女对应赡养的老人实施的暴力或虐待行为;兄弟姐妹、叔嫂妯娌、翁婿婆媳之间的暴力行为;有亲密关系的男女间的暴力行为,如同居关系、恋人关系等,广义地讲也属家庭暴力范畴。

  家庭暴力伤害专项鉴定

  家庭暴力以加害行为的连续性以及损伤的隐蔽性为主要特征。我们经常会见到,受害人因缺乏多次累积的伤情原始记录和法医鉴定依据,致使民事调节和诉讼困难,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所法医门诊开设了"家庭暴力伤害专项鉴定",主要工作内容:①确定损伤是否存在(损伤判断)及性质(自伤还是他伤);②及时准确地记录被害人的损伤情况及精神状态,出具鉴定意见;③判定损伤程度,为离婚、虐待及伤害案件诉讼提供依据。④应法庭要求,为虐待、伤害案件出庭作证。

  鉴定的适当时机

  受伤害人在伤后应先去医院进行必要的诊断和治疗。一般,软组织挫擦伤、鼓膜穿孔等在伤后数日内进行检验鉴定为好;裂伤在伤口拆线后、一般骨折在医院处理后、神经和颅脑及内脏损伤在确诊或手术后即可进行检验鉴定;面部损伤在伤口处理后可进行初诊鉴定;对毁容和涉及到伤残的鉴定或评定一般在伤后3个月方可进行。

  委托检验或鉴定的办法

  1。家庭暴力受伤害人持公、检、法机关介绍信及有关资料委托我所或我所开办的法医门诊进行检验鉴定。可进行的鉴定内容有:损伤性质鉴定、致伤物推断、损伤判定、伤与病的关系(参与度)、损伤程度或伤残评定、文证审查。

  2。受害人经有关部门(法律服务部门、妇联、居委会、村委会)介绍或持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及病历资料(诊疗病历册、CT和X线片等)到法医门诊就诊。检验鉴定的内容包括:损伤判定、损伤或伤残程度评定。

  家暴检验鉴定服务的方式

  1。经法医检验认为被伤害人损伤轻微者,如本人同意,可在法医门诊建立"家庭暴力伤害专项档案"。受害人的损伤情况可被详细记录、存档,但不出具鉴定文书。通过领取"案号证",被伤害人如再次或多次被打后可在门诊连续进行伤情检验、记录(此方式如同医院的门诊病历)。对受伤害人多次的验伤记录,如有关部门需要,法医门诊可用鉴定文书的形式予以出证。

  2。应受害人或有关部门要求,法医门诊可提供受伤害人身体损伤情况的鉴定文书,方便被害人诉讼举证。

  3。有关案件在法院立案后,应法庭要求,鉴定人可出庭作证。

  鉴定书的应用

  法医学鉴定书是诉讼证据的一种,其作用为主要有:(1)证实家暴的伤害存在;(2)反映家暴伤害的程度;(3)为有关部门处理加害人以及司法部门执法提供科学依据。

  受伤害人拿到鉴定文书,损伤程度在轻伤以下者,可到有关部门或派出所要求处理,也可到管辖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损伤程度为轻伤者,可在有关公安部门要求处理或到管辖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损伤程度为重伤者,必须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侦察并经检察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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