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伤程度评定标准
概 念
损伤程度评定是指法医鉴定人对因故意伤害或意外伤害致人肌体损伤及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全面分析,并依据有关标准,评定其损伤的严重程度。
损伤程度评定在涉及人身伤害、交通肇事中的处理及审判中起着关键作用。
损伤程度分级
1。损伤程度分为致命伤和非致命伤。
致命伤:(1)死亡;(2)条件致命伤;
非致命伤:(1)重伤(包括偏轻和偏重);(2)轻伤(包括偏轻和偏重);(3)轻微伤;(4)皮肉痛苦;
2。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是重伤、轻伤、轻微伤;
损伤程度评定参照的标准
1。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签发并于199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签发并于1990年7月1日起试行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3。公安部签发并于1997年1月1日实施的《人体轻微伤的鉴定》。
损伤程度评定的必经程序
1。在进行损伤程度评定前法医学鉴定人首先进行损伤判定,以确定是否存在损伤及相应的并发症和后遗症;损伤的部位及性质等;
2。在伤病共存时,分清疾病的参与度;
3。分清损伤与后果的因果关系,是诱因,是间接的因果关系,还是直接的因果关系。
损伤程度评定材料要求
委托损伤程度评定时,为了能让法医鉴定人全面了解被鉴定人的致伤情况、原始损伤、病变过程、损伤结局,委托人应当提供详实、全面的病历资料(病历,放射学检查、实验室检查以及有关检查的资料),和有关案件的事实材料。由鉴定人选择适当的时机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