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会员登录 | 中鼎首页 | 鉴定 | 律师 | 公证 | 仲裁 | 帮助
   
  鉴定人 鉴定机构 一对一咨询 众言堂 鉴定论文 鉴定论坛  
鉴定之家 | 鉴 定 人 | 鉴定机构 | 一对一咨询 | 公开咨询 | 鉴定委托 | 鉴定合作 | 鉴定论坛 | 鉴定随笔 | 鉴定范围
鉴定新闻| 众 言 堂| 鉴定案例 | 鉴定论文 | 鉴定法规| 鉴定常识| 鉴定标准| 鉴定收费| 鉴定程序| 鉴定人才
中鼎鉴定网
当前位置:中鼎网 >> 常识 >> 鉴定常识 >> 法医鉴定常识>> 正文
以医院的名义从事医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与医院是什么关系?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鼎网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29日09:28:48
    甲医疗机构将其房屋、设备租用给乙医疗机构,在甲医疗机构与乙医疗机构之间就形成了租赁法律关系。如果乙医疗机构公开挂出自己的招牌对外进行医疗活动,不至于引起患者的任何误解,那么乙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和在其在原地址诊疗没有什么区别,租赁法律关系对医患法律关系形成不了任何影响,乙医疗机构应当对自己的诊疗活动负责。但若乙医疗机构不挂出自己的招牌,让人误认为是甲医疗机构在进行诊疗活动,这时在甲医疗机构与乙医疗机构之间就形成了表见代理关系,甲医疗机构应当对乙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所引发的医患纠纷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甲医疗机构将其闲置的房屋、设备租用给非医疗机构进行诊疗活动,这时实际上非医疗机构进行诊疗活动是以医疗机构的名义进行,该非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就形成了挂靠关系。根据有关规定,被挂靠单位应当对挂靠单位的行为负责,也就是说甲医疗机构要对租用其房屋、设备的非医疗机构负责,要承担非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负责。同时,医疗机构的这种行为还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要受到行政处罚。
关于中鼎About Us广告服务法律服务加盟合作诚聘英才联系我们网站地图友情链接我要留言网站帮助
司法鉴定会员请加QQ:840841090 律师会员请加QQ:970573375 司法鉴定咨询请加QQ:565376770 联系电话:0631-5288148 技术支持:商桥网络
中鼎网版权所有 2006-2008 ALL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060282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