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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与医学鉴定的区别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鼎网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11日12:56:23
      法医学鉴定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和其它自然学科以理论和技术解决法律上有关问题的一门科学,为侦查、起诉和审判案件提供资料和证据,研究和解决司法实践工作中能碰到的一切非正常死亡。法医临床学的任务是通过对人身损伤的检查,再结合现场勘查、案件调查、询问笔录等多方面材料,来判断其损伤程度、伤残等级、临床诊断、损伤性质(自伤、他伤、意外伤等)、致伤物推断或认定等,为刑事人身伤害案件的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提供科学依据。在医疗时间终结后,确定伤者的残疾程度、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生活依赖程度、审核医疗费用、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等,为民事案件的伤害赔偿提供科学证据。此外,法医临床学或临床法医学对人身伤害的鉴定还为社会治安的综合性治理、防止矛盾激化、减少上访和缠诉、合理解决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以及意外伤害人身保险赔付、健康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合理赔付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医学鉴定是一个新的名词概念,按一般理解,就是运用医学上的理论、医学科学技术、医疗设备仪器等,对伤害案件或某一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查、化验、诊断等技术手段,最后作出科学正确的诊断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这里所指的医学鉴定,就是指当人体受伤后,运用临床仪器检查、医疗诊断技术对被鉴定人的身体、组织器官的功能作出科学公正的评价、客观正确的诊断。该条规定有利于司法证据正确性;有利于公安机关的侦查和对犯罪嫌疑的认定;有利于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和公诉;有利于国家审判机关在庭审调查中对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的认定;有利于全国法医队伍的建设和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六机关于1998年1月1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指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它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不能另行聘请其它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法医鉴定和医学鉴定都不要以自己的专业专长而自居,不能把鉴定中的难题推给对方,更不能刁难对方。而且要相互配合,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为法律负责、为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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