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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出险不能索赔 被保险人填写疏忽埋下隐患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鼎网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26日10:48:37

  王先生外地来沪在某物流公司打工,出于工作的需要,委托公司为他的私人车辆代办保险。物流公司的经办人员在统办保险的时候将王先生车辆的被保险人写成了物流公司的名字,保险公司也顺利签发了保单。

  今年2月,王先生外出时发生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经交警现场查勘鉴定,王先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后,王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交强险和三者险的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在核赔时表示,车辆的被保险人为物流公司。那么是不是物流公司索赔就可以了呢?保险公司同样给出了否定的回答,理由是物流公司和标的车辆并不具备保险利益,王先生的车险保单实际属于无效保单,不能赔偿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一栏填写的疏忽竟导致最后无法得到保险保障,这是王先生和物流公司都始料未及的。

  事实上,如今大量车主在购买新车或者二手车时往往委托厂家或者代理公司代办保险,而一旦操作疏忽,被保险人和车辆实际所有人无法对齐的话,便会埋下隐患。

  人保财险上海分公司车险业务部有关人士表示,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在对如汽车、设备、房屋等物质财产进行投保时,必须对这些财产享有直接的利益,这就是“保险利益原则”。这里的利益是指法律上许可的,如上述王先生的车辆,由王先生出资购买,从法律上讲,王先生是汽车的所有者,也是使用者和受益者,所以王先生享有保险利益,而并非物流公司。

  必须指出的是,上述保险公司本身也存在过错,因为核保时要检验比对行驶证、驾驶证等证件,既然核保能通过,并按期接纳保费,就表示保险公司已经认可该保险,并承担起该车辆的保障责任。专家指出,国内车险行业如今竞争异常激烈,往往是“宽进严出”,核保松核赔严,这样的做法其实损害的是大部分投保人的利益,毕竟由于信息不对称,类似王先生这样的车主并不知道其实自己驾驶上路的车辆处于“有保单无保障”的真空。

  本刊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在投保时对于被保险人的填写要慎重,务必保证被保险人和车辆标的具有直接的保险利益。对于购买二手车的客户而言,在继承原有车险保单的同时,要及时去保险公司办理被保险人变更手续,否则保险公司往往也会以新车主和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为由拒绝可能产生的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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