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
一、公证员概念
公证员是符合《公证法》规定的条件,经法定任职程序,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公证员的配备数量,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确定。公证员配备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编制和核定,报司法部备案。公证员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
公证员必须以公证为职业。一方面,公证员是在公证机构执业的法律工作者,必须严格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依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和法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事项,履行公证员的职责。另一方面,公证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公正地行使职责。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纠正。 公证员是以诚信为生命的特殊执业人员。公证服务虽然是有偿服务,但并不具有商业性,不能为获利而有任何的从权变通,更遑论掺杂使假、作伪行诈。公证员在其行使司法证明权的过程中,任何的不诚信行为都可能导致这种证明权的落空,使整个公证业的声誉蒙受损失。诚信应当是公证员最基本、最起码的素质,不具备这一素质,就不具备做一名公证员的资格。不管法律水平有多高,业务能力有多强,工作业绩有多好,都不能代替公证诚信这道门槛。
二、公证员任职条件
【一般条件】公证法规定,在我国担任公证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国籍是自然人被确定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上的资格或身份。一个人一旦取得某一国家的国籍后,就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同时承担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证员必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享有中国国籍的人,不能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由于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公证员也不得在拥有中国国籍的同时取得他国国籍。公证员在任职期间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这是公证员任职年龄的限制。年满二十五周岁,这是担任公证员所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条件。客观地讲,如同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其他法律职业一样,公证员的职业特点要求公证员应当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社会阅历、人生经验,以及处理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如果公证员过于年轻,胜任公证工作可能有困难。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必须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而通常情况下,大学本科毕业生的年龄不低于二十二周岁。除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外,担任公证员还必须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基于上述考虑,任职公证员的最低年龄规定为二十五周岁。六十五周岁以下,这是对于公证员执业最高任职年龄的规定,即年龄达到六十五周岁者,不能再担任执业公证员。规定公证员执业最高任职年龄,一是为了实现公证员的新老交替,避免公证员的工作能力因年老体衰而下降,从而保证整个公证行业的服务水平。二是考虑到公证员职业主要是知识和经验的运用,对于体力的要求不高,所以公证员的最高任职年龄比普通公务员的退休年龄适当延长,规定为六十五周岁。
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这是对公证员道德品行的要求。公证执业行为是经国家授权的行为,公证员是代表国家对法律事务进行证明的,由公证员所出具的公证文书与法院裁判书一样,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这些都决定了公证员职业的公务性和权威性。只有具备良好的道德与品行才能承担如此重大的责任,才能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利益和公共利益。同时公证人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只有具备良好的道德与品行才能取得当事人和全社会的认可。公道就是公正、公平、公开从而得到公认,正派就是无私、无畏、无偏袒从而能够出以公心;遵纪守法就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品行良好是指公证员应当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言行,自觉维护社会公德、遵守职业道德、举止文明等。
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于2001年10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颁布,根据该办法,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为提高公证员队伍的法律素质,自《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颁布后,司法部已经停止举办每两年一次的全国公证员资格考试,公证员只能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中录用。
公证法实施后,只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由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才有资格担任公证员。因为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员是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从工作性质和要求看,公证员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同属法律职业,所以同样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任职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规定,不仅为公证员的业务素质提供了基本保障,而且从制度上,将公证员纳入了中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为公证员的职业化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这是对于公证员实习期的规定。公证员职业具有极强的实务性和操作性,除了扎实的法学知识功底外,娴熟的业务技能和丰富的经验是一名合格公证员必备的条件。公证法规定担任公证员必须有在公证机构的实习经历,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公证员在任职前掌握从事公证职业所必备的法律技巧,也避免一些缺乏实际经验的公证员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谓其他法律职业,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精神,主要是指法官、察官或律师。从业三年以上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已经积累了一定的法律执业经验,所以他们在公证机构实习的时间可以适当缩短。在公证机构实习主要是指担任公证员助理,协助执业公证员完成公证执业活动中各项辅助性工作,不包括在公证机构从事与公证业务无关的工作。实习期满,由司法行政机关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才能正式担任执业公证员。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公证法没有规定担任公证员的学历要求,但是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和其他相关规定,除少数地区外,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所以公证员的实际学历要求为本科以上。
【特殊条件】根据公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因符合公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条件而担任公证员,属于公证员执业的一般许可。公证员执业除一般许可外,还有特殊许可,即经考核担任公证员。.根据本条的规定,符合特定条件的下列两类人员,即使不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经考核合格,也可以担任公证员。
第一类: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所谓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是指在高等院校从事法学教学工作的教师或在法学研究部门从事法学研究工作的研究人员。在非高等院校和法学研究部门工作,或在高等院校和法学研究部门从事非教学和研究工作,或者从事法学以外的教学和研究工作的人员,不得经考核担任公证员。除工作单位和工作领域有特殊要求外,上述人员还必须具有高级职称,即取得国家人事管部门经法定程序授予的副教授、教授、副研究员、研究员职称对职称做要求是为了保证上述人员的工作年限、工作业绩和工作能力。
在高等院校从事法学教学工作或在法学研究部门从事法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或研究人员,往往接受过良好的法学教育,具有系统的法学理论功底,甚至在某些法学领域有着特殊的建树。
第二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满十年的公务员和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满十年的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本条中的公务员包括法官、检察官以及在立法和行政机关从事法制工作的公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除此而外,本条所指公务员还包括在各级人大从事立法工作、在各级行政机关从事行政法制工作的人员。由于公务员不实行职称管理,为确保上述人员的业务素质,上述公务员必须有从事审判、检察和法制工作满十年的工作经历,才能经考核任命为公证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在律师事务所从事辅助性法律服务工作,但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或虽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但执业不满十年,均不符合经考核任命为公证员的条件。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即具有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不包含其他非正规教育学历。本科所学习专业不限于法学。
上述从事法学教学、研究的人员、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的公务员和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经考核担任公证员,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离开原来工作岗位。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证员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所以上述两类人员担任公证员之前必须离开原来的工作岗位,离开的方式可以是辞职和退休(包括提前退休)。2.公证法第十八条的部分规定,即除不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外,公证法第十八条关于国籍、年龄、道德品行、实习经历的规定。3.公证法第二十条关于担任公证员的禁止性条件的规定。4.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考核方式任命公证员可以使一部分有丰富法律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法律工作人员充实到公证员队伍中,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部分地区公证员数量不足的问题,但这种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有很大的弹性,为规范考核任命方式,有关考核机关、考核对象、考核的程序、方法、标准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门根据本法规定具体制定。
需要指出的是,公证员执业的一般许可是任命公证员的主要形式,本条所规定的特殊许可只是任命公证员的补充形式。只有当某一地区公证员人数不足,不能完全满足公证业务实际需求,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又无法以一般许可方式任命公证员时,才可以根据本条的规定以考核方式任命公证员。
【禁止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