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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指南】公证书及其效力
来源:中鼎网 编辑:中鼎网编辑部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17日12:28:40

  公证书及其效力

  一、公证书的概念、特征与格式

  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和格式所出具的、证明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文书。

  公证机构通过出具公证书来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评价、证明,从而为民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因此公证效力即具体体现为公证书的效力,公证书出具是公证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

  公证书要具有法定效力,不但其内容要真实、合法,而且须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在体现国家法律尊严的同时保障其文书质量。本条从公证书格式、落款、出具时间、文字等方面规定了其应具备的形式要件。

  (一)、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

  这里的"格式"指的是公证书的书写格式。作为一种有特定证明效力的法律文书,公证书格式历来是作为公证证明方式的具体承载而在各国公证制度的构建中占有重要位置,其具体体现便是书写格式的规范化。在我国,公证文书的规范化一直受到充分的重视,早在20世纪50年代我国公证制度的初建时期,司法部即于1956年总结各地经验,第一次制定了统一的公证文书格式,计有公证书格式和公证登记簿格式共13种。80年代公证制度恢复重建,陆续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等都明确规定须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司法部在1981年公证工作刚刚恢复之际又颁发了《公证书试行格式》,计有24式,后又陆续制定了提存、招投标、票据拒绝证书、强制执行等公证书格式。1992年下半年,司法部对公证书格式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拟就了公证书格式共计59式106种。2000年后,为推进公证证明方式的改革,司法部又一次从公证书格式的规范、改革人手,陆续推出了现场监督、保全证据、合同(协议)、强制执行与继承等要素式公证书格式试行范本。公证书格式的改革,大大促进了公证文书的规范化,并对公证事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目前,我国公证活动中使用的公证书格式分为定式公证书格式与要素式公证书格式。司法部1981年制定的24式、1992年制定的56式公证书格式都属于定式公证书格式。

  《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公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公证书编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公证证词、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处印章和钢印、出证日期。"定式公证书格式与要素式公证书格式均设计了含有上述内容的基本结构,二者的不同主要在公证证词部分。定式公证书格式固定化,使用时主要对涉及的当事人名称、时间、地点及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填充,其他证词内容基本不做变化,信息容纳量小,较为适合简单或批量化公证事项的证明。要素式公证书格式则针对公证事项的不同法律特性规定了其公证证词应包含的各项必备要素与选择要素,具体内容则需公证员根据办证的实际情况充分撰写,能够比较充分地满足对复杂公证事项的证明需求。下面所引"式一"为定式合同公证书格式,"式二"为要素式合同公证书通用格式,其不同的特质一目了然。

  式一:定式合同公证书通用格式

  ××合同公证书

  (  )××字第××号

  兹证明××××(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与××××(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于××××年×月×日,在××(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合同》。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印鉴属实;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月×日

  式二:要素式合同公证书通用格式

  公证书

  (  )××字第××号

  申请人:甲(基本情况

  乙(基本情况

  丙(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合同(协议

  证词内容:

  一、必备要素

  1.申请人全称或姓名、申请日期及申请事项。

  2。公证处审查(查明)的事实。包括:

  (1)当事人的身份、资格及签订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3)担保人的身份、资格及担保能力;

  (4)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取得了一致意见;

  (5)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明确、具体;

  (6)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批准或许可手续。

  3  公证结论:

  (1)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日期、地点、方式等;

  (2)当事人签订合同(协议)行为的合法性;

  (3)合同(协议)内容的合法性。

  (4)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上的签字、盖章的真实性。

  二、选择要素

  1.合同的标的物的权属情况及相关权利人的意思表示。

  2.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重要解释或说明。

  3.当事人是否了解了合同的全部内容。

  4.合同生效日及条件等。

  5.公证员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实或情节。

  6.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月×日

  (二)、公证书"由公证员签名或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这一要件的规定明确了公证机构依法行使公证权的形式标志。

  凡公证机构履行公证职权,须按照该条的规定由公证员和公证机构在公证书上签名或用印,否则其文书不产生公证效力。公证员签名章是公证员的职务印章,即公证员依法履行公证职务,制作公证文书所使用的本人名章,具有替代公证员签名的效用。1997年1月2日司法部颁发了《司法部公证司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办理涉外业务公证处印章及公证员签名章备案工作的通知》,对公证员签名章形状、尺寸、制作管理、变更和注销进行了规范。公证员签名章为长方形,上刻公证员姓名,使用前须经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员签名章还须报司法部和外交部备案。

  公证机构印章是指公证机构的法定印章,即办理公证事务、行政事务和其他公务所使用的机构公章。在公证事务中公证机构使用法定印章须同时满足在公证书上与公证员签名章配套使用的形式要求,而在行政事务和其他公务中则只需符合一般法人主体用印的要求即可。1980年1月3日,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律师协会、法律顾问处、公证处印章制作的通知》,规定公证处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本机构的法定名称,并对其制作、形状、尺寸、字体及内容排列和印章的保管、更换、销毁做了明确规定。根据规定,公证处印章要报主管机关备案,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印章也必须报司法部和外交部备案。

  (三)、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公证书的出具标志着公证活动的完成,因此公证效力的产生始自公证书的出具之日。

  《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一条分别对公证书的出具之日做了如下规定:(一)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公证书的出具均应经过审批程序,须经审批的公证书,审批人的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二)两项特别规定:(1)主办公证员承办的不审批的公证事项,主办公证员签发公证书稿的日期即为该类公证书的出具日期。2000年3月,为进一步推进公证工作方式的改革,司法部下发了《关于进行主办公证员负责制试点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主办公证员负责制的试点工作,设定了实行公证处主任领导下的主办公证员负责制的各项要求,明确规定主办公证员在授权范围内可免除审批环节,独立办理公证事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审批制与主办制共同构成了我国公证制度体系中的办证制度。(2)办理招投标、拍卖等现场监督类公证事项,公证员应在活动结束当场宣读公证词,公证证词的宣读之日即为该公证书的出具之日

  (四)、关于公证书使用国家通用文字的规定

  2000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国家通用文字是规范汉字;第九条规定: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证书是公证机构出具的有特定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是公权行使的一种特定形式,使用何种文字,涉及国家的主权,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公务用语用字的规定。故本条款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公证书应使用全国通用文字制作,只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才可在民族自治地方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这是公证书文字使用上的变通和例外。

  二、公证文书错误的补救措施

  公证书作为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在民事、经济乃至国际交往中使用日益广泛,已经成为不可缺少的重要法律文书。公证书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公证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民事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错误的公证书起不到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作用。因此,对于公证书出现错误的,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补救措施。

  1.公证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首先,向公证机构  提出复查的主体是公证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并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是指公证申请人以外的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证书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切身利益,如果他们认为公证书有错误,有权向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与公证事项  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向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其次,向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的前提是公证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公证书错误的表现形式可能很多,主要包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内容正确但表述不当、文字错误等。法律对于提出复查的要件没有严格的限制,一般来说,只要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公证书有错误,就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复查。最后,必须是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

  2.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的宗旨就是通过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以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果公证书证明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就起不到预防纠纷、保障合法权益的作用。对于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书,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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