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争议处理方式
一、公证调解
依照法律规定,经过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以及申请办理公证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公证处可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并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给予公证,经过公证的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定条件的,公证处还可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许多争议的产生是由于当事人对有关法律规定完全不清楚,或了解得不够透切,而公证处是国家设立的专业的法律部门,拥有众多专业的法律人才,如有关单位或个人碰到有关争议时,可向我处申请调解及公证。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考虑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过错责任和赔偿数额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申请地方公证协会调解。
二、复查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三、公证复查争议投诉
公证复查争议投诉是指公证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复查决定有异议,采用投诉方式提请地方公证协会予以处理的行为。地方公证协会负责处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证机构的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地方公证协会设立的分会,可以根据地方公证协会的授权处理公证复查争议投诉。
四、申诉
当事人对公证处的拒绝公证不服,或者认为公证员处理不当,可以向该公证处所在地的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是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诉。公证处或者它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如果发现已经发出的公证文书有不当或者错误,应当撤销。当事人虽然有申诉的权利,但要正确行使,不得歪曲或者捏造事实进行诬告,不得扰乱公证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五、诉讼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 在什么情况下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已生效的公证书发生争议,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也就是说,在进行了公证、拿到公证书之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公证的事项发生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此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可能向公证机构提出撤销但公证机构拒绝,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以其他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解决其争议。对公证书公证的事项发生争议,在性质上必须是民事争议,才能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争议是非民事性质的争议比如说是行政性争议,则不能提起民事诉讼,而应当到有关行政部门解决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予以解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公证的事项发生争议的情况很复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事项所涉及的实体权利义务有争议,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发生的争议,解决的途径不只是提起民事诉讼一种方式。民事诉讼只是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方式之一。此外的途径有和解、调解、仲裁等。和解是当事人各方自行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调解是请求当事人都信任的第三人对其争议进行调停,在第三人的调停之下达成协议。达成和解和调解表明各方当事人最终取得了一致意见,虽然在最终取得一致意见的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可能做出妥协、让步,但仍然属于当事人自愿协议的范围。仲裁是一种法律规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当事人可以协议采取此种方式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仲裁员解决其争议。当事人在其合同中可以规定仲裁条款,也可以在事后协议仲裁。但是,当事人协议选择了以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就不能再提起诉讼。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或裁或审的制度。
(二) 可以以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
1.合同类。合同有许多种类,最大量的是商事类的合同。这些合同订立并经公证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合同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都可能产生争议。比如,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并经公证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价格、履行合同的方式等产生争议;当事人订立合伙协议并经公证后,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于各合伙人的出资、管理、利润分配等产生争议;当事人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并经公证后,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原材料及工作成果的质量、数量及履行合同的时间等产生争议。还有一些是非商事合同,如收养合同、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合同、家庭财产分割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等,这些合同在经过公证后也可能发生争议。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问题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有十五类,此十五类合同因为法律明确做了规定,称为"有名合同"。除了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还有大量的合同法上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称为"无名合同"。这些合同也都可能在经过公证后发生权利义务争议,也都可以诉诸法院解决。
2.单方法律行为或者单方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做出意思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如遗嘱,是立遗嘱人的单方意思表示,以合法的形式做出后,如果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单方意思表示通常是指一项要约,发生此项要约后,发出要约的人要受其约束,但并不一定能够以其意愿形成一项有效的法律行为。比如,赠与人表示将一项财产赠与某人,如果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人即受其赠与表示的约束,则此项赠与合同成立。如果受赠人不接受赠与,则赠与合同不成立。单方法律行为和单方意思表示经过公证后,如果有人表示反对,即可能发生实质性的争议。比如一项经公证的遗嘱,立遗嘱人的某一继承人认为立遗嘱人剥夺了其法定应当继承的份额,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能向公证机构申请撤销遗嘱公证,如果不能撤销,当事人之间又不能达成协议,则可能诉诸法院解决争议。对于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第三人也可能提出异议,认为立遗嘱人或者赠与人处分了非其所有而是属于第三人的财产,因而发生争议,可能请求公证机构撤销公证,如果不能撤销公证,而当事人、第三人之间又不能达成协议,则可能诉诸法院解决争议。单方法律行为或者单方意思表示并不限于上述遗嘱和赠与,委托他人办理某项事务的表示、发表一项承担义务或者放弃权利的声明、悬赏寻找遗失物的广告等均是。这些都有可能在经过公证后发生争议,也都可能诉诸法院解决争议。
3.事实或者事件。认定出生、生存、死亡、身份、亲属关系、婚姻关系等事实或者事件,进行了公证,他人也可能提出异议。如公证书认定某甲为一外国被继承人的子女,但某乙提出某甲并非该被继承人的子女,某乙自己才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因而发生争议。在通常情况下,利害关系人会向公证机构提出撤销该项公证,在不能撤销该公证书的情况下,也可能诉诸法院解决争议。争议解决之后或可至公证机构要求重新进行公证。事实或者事件有许多种,如认定无犯罪记录、认定一项发现、保全一项证据等均是。这些事实或者事件经过公证后,他人均可能提出异议,形成民事争议的,可能会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但有的事实或者事件的认定不属于民事性质,形成的争议也不是民事性质的争议,因而不能提起民事诉讼,但可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议。
(三)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争议是非民事性质的争议比如说是行政性争议,则不能提起民事诉讼,而应当到有关行政部门解决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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