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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简介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鼎网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29日09:05:37

  一、什么是公证?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是保护公证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减少诉讼的第一道有效防线,这是其他法律制度所不能替代的。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二、公证效力有哪些?

  1、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2、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什么是法定公证事项?

  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有些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公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撤消、变更公证遗嘱,必须办理公证;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构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等等。

  四、公证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一)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1、合同;

  2、继承;

  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4、财产分割;

  5、招标投标、拍卖;

  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8、公司章程;

  9、保全证据;

  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二)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2、提存;

  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五、如何申办公证?

  当事人申办公证,一般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六、办证期限有何规定?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公证处在收取公证费时应向当事人按规定开具相应的收费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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