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中鼎首页
鉴定
律师
公证
仲裁
帮助
公证首页
|
公证新闻
|
公证机构
|
公证咨询
|
众言堂
|
公证案例
|
公证论文
|
公证常识
|
公证程序
|
公证收费
|
公证法规
|
公证文书
|
公证论坛
欢迎加入中鼎公证恒信通VIP会员,会员费全部捐助给灾区。
当前位置:
中鼎网
>>
常识
>>
公证常识
>>
正文
各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是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鼎网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06日13:16:42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相同的证明力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公证处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在法定的权限内依法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就是说,所有的公证处,不论大小、级别高低,都是独立的法人,享有独立办理公证的权力,其依法出具的公证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关于中鼎
┊
About Us
┊
广告服务
┊
法律服务
┊
加盟合作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网站帮助
司法鉴定会员请加QQ:840841090 律师会员请加QQ:970573375 司法鉴定咨询请加QQ:565376770 联系电话:0631-5288148
技术支持:商桥网络
中鼎网版权所有 2006-2008 ALL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060282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