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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业务范围
来源:中国公证网 编辑:中鼎网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25日13:30: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处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

  (二)证明继承权;

  (三)证明财产赠与、分割;

  (四)证明收养关系;

  (五)证明亲属关系;

  (六)证明身份、学历、经历;

  (七)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

  (八)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九)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十一)保全证据;

  (十二)保管遗嘱或其它文件;

  (十三)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十四)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它公证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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