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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管辖
来源:中国公证网 编辑:中鼎网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25日13:30:16

  1。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除外。

  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外及涉港、澳、台地区的收养公证的管辖,依照司法部有关规定确定。

  2。住所地不同的若干个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必须共同到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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