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加入中鼎公证恒信通VIP会员,会员费全部捐助给灾区。
中鼎鉴定网
当前位置:中鼎网 >> 常识 >> 公证常识>> 正文
公证机关不能受理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鼎网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25日10:29:2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机关不能收理:

  (1)收养人与有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有一方不同意解除的;

  (2)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死亡并无其他监护人的;

  (3)无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一方不同意的;

  (4)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有一方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并在经济方面完全依靠被收养人维持生活的。

关于中鼎About Us广告服务法律服务加盟合作诚聘英才联系我们网站地图友情链接我要留言网站帮助
司法鉴定会员请加QQ:840841090 律师会员请加QQ:970573375 司法鉴定咨询请加QQ:565376770 联系电话:0631-5288148 技术支持:商桥网络
中鼎网版权所有 2006-2008 ALL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060282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