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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公证
来源:法律教育网 编辑:中鼎网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25日10:28:27

  解除收养关系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解除养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活动。

  一、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二、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事项,当事人双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办理。

  被收养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解除收养关系事项必须依法由其生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代理。

  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的动机必须正当,不得有逃避履行赡养、抚养义务,违反社会公得的情况。

  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必须亲自表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并记载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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