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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普通民事案件应在什么时限内审结?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鼎网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26日13:47:04
  审理期限,简称为审限。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也就是人民法院按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期间限制。及时审结民事案件,对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1982年试行的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审理期限的规定,现行法律增加了这方面的规定,必然对人民法院及时审理民事案件、减少案件积压起到积极的作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4条的解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这一审理期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有时会发生特殊的情况,不能在规定的审理期限内结案,这就需要延长审理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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