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会员登录 | 中鼎首页 | 鉴定 | 律师 | 公证 | 仲裁 | 帮助
   
  律 师 律师所 一对一咨询 案件委托 法律论文 律师论坛  
律师之家 | 律  师 | 律师所 | 一对一咨询 | 公开咨询 | 案件委托 | 律师合作 | 律师收费 | 律师论坛 | 司法考试
法治新闻 | 律师随笔 | 众言堂 | 法律案例 | 法律论文 | 法律法规 | 法律常识 | 合同范本 | 法律文书 | 法律程序
中鼎律师网
当前位置:中鼎网 >> 常识 >> 法律常识 >> 诉讼常识>> 正文
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足够履行判决、裁定,是否意味着其义务的丧失?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鼎网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26日13:35:22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采取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项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由其继续履行义务。
  如果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而不受民事诉讼法第219条所规定期限的限制。这一保障措施对权利人来说,只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没有完全实现,其申请执行权就可依法保留,随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对被执行人来说,只要还有剩余债务存在,就要负责清偿,直至全部清偿完毕。这一规定使被执行人的债务,即使在采取有关执行措施仍不能履行全部债务的情况下不能予以豁免.
关于中鼎About Us广告服务法律服务加盟合作诚聘英才联系我们网站地图友情链接我要留言网站帮助
司法鉴定会员请加QQ:840841090 律师会员请加QQ:970573375 司法鉴定咨询请加QQ:565376770 联系电话:0631-5288148 技术支持:商桥网络
中鼎网版权所有 2006-2008 ALL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060282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