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和拘留四种:
(1)训诫,是人民法院对实施了轻微妨害行政诉讼的人采取口头批评或警告的方法,指出行为人的错误和违法事实,责令其改正的措施。
(2)责令具结悔过,是人民法院对实施了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人,责令其写出悔过书,承认错误并保证不再重犯的一种措施。
(3)罚款,是人民法院对实施比较严重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人,强制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措施。罚款金额应在1000元以下,并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4)拘留,这里的拘留属于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实施严重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人,采取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拘留必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1)训诫,是人民法院对实施了轻微妨害行政诉讼的人采取口头批评或警告的方法,指出行为人的错误和违法事实,责令其改正的措施。
(2)责令具结悔过,是人民法院对实施了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人,责令其写出悔过书,承认错误并保证不再重犯的一种措施。
(3)罚款,是人民法院对实施比较严重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人,强制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措施。罚款金额应在1000元以下,并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4)拘留,这里的拘留属于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实施严重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人,采取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拘留必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