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会员登录 | 中鼎首页 | 鉴定 | 律师 | 公证 | 仲裁 | 帮助
   
  律 师 律师所 一对一咨询 案件委托 法律论文 律师论坛  
律师之家 | 律  师 | 律师所 | 一对一咨询 | 公开咨询 | 案件委托 | 律师合作 | 律师收费 | 律师论坛 | 司法考试
法治新闻 | 律师随笔 | 众言堂 | 法律案例 | 法律论文 | 法律法规 | 法律常识 | 合同范本 | 法律文书 | 法律程序
中鼎律师网
当前位置:中鼎网 >> 常识 >> 法律常识 >> 劳动常识>> 正文
哪些职工一般不应安排下岗?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鼎网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29日09:18:53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等6部门联合制发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得安排下列人员下岗:
  
  1、配偶一方已经下岗;
  
  2、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者;
  
  3、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
  
  4、烈士遗属;
  
  5、现役军人配偶;
  
  6、残疾人。
  
  上述人员已经下岗的,应优先帮助实现再就业。
关于中鼎About Us广告服务法律服务加盟合作诚聘英才联系我们网站地图友情链接我要留言网站帮助
司法鉴定会员请加QQ:840841090 律师会员请加QQ:970573375 司法鉴定咨询请加QQ:565376770 联系电话:0631-5288148 技术支持:商桥网络
中鼎网版权所有 2006-2008 ALL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060282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