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法人、行政法人与公法人的区别和联系
1、公务法人是依照公法设立的法人,是公法人的一种。所谓公法人就是“根据公法规定而成立的法人,以公共事业为成立目的”。具体而言,公务法人是依照公法成立的,由某些物及人组成的,以持续方式达成特定目的的组织体。如:学校、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等。
2、公务法人是国家行政主体为了特定目的而设立的服务性机构,其主要目的是追求公共利益。
3、公务法人享有一定公共权力,具有独立的管理机构及法律人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4、公务法人与其利用者之间既存在着私法关系即普通民事法律关系,又存在着公法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那么,假设所涉及的是公共争议,那便以行政诉讼方式为主;反之,则便以民事诉讼之途径来救济。
“公务法人”概念的引入,丰富了行政主体理论,还方便了行政诉讼,同时促进了行政体制改革。经验证明,行政权本身具有高度聚合的特征,故出自防范其过渡集中于同一行政主体而导致“压制性权力结果”出现的考虑,同时也基于监督,制约需要,往往对之加以适度分散,而行政权的分散表现为行政分权、公务分权。“公务法人”反映了现代行政权在专属主体的变化,现代行政的行使权主体呈现多样化而非专属于行政机关。而中国行政权就是过于集中,“公务法人”的引入将进一步推进行政分权,促进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