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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
来源:百度 编辑:中鼎网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15日16:17:39

  作为一个法人,具有意思能力,对决定要执行,执行中要有必要监督。这是一个法人运作是基本原理和主要部分。凡是具有上述三个职能的一般即可认为是“法人机关”,例如股东大会的意思能力决定了它是决策机关,董事会的执行能力,监事会的监督能力。这些都是法人机关。

  法人机关相当于法人的功能部分,把法人看成一个自然人,法人机关就是手脚胳膊,缺少了就会使部分功能丧失或受到阻碍,所以它们都是法定的,当然,有些机关也可以法定的“可以“不设立(如监事会)。这是判断法人机关和机构的标准之一。当然要注意例外,如职工代表大会也是法定的,但非法人机关。

  至于法人机构则是为了是法人机关更协调更具效率工作而设立的。参照行政法中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也可以理解,机构的地位是相对低一点的。而法人机构也不是法定的必须有,比如某某办公室,负责处理文件的整理、发布、接受,实际上是无权作出决策、监督和执行的,又如财务部门,实际上是协调和维持公司资金的运转,它是无权决定开支,也无权对违反法人规定的资金运转行为作出处理的,作为专业部门仅仅可以作出建议。在股东大会决策前,是不具有法人意思的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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