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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鼎网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07日10:14:21

    论不当得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从表面上看,不当得利挺好理解,没有那么深奥,但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往往有很多复杂的、难以把握的东西。

    二、不当得利的四个构成条件: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看到,同样的一个事件(行为)因其出现不同情形,有的情况属于无因管理,有的情况则属于不当得利。那么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如何认定不当得利?笔者认为,必须准确、辩证地掌握不当得利的四个构成条件。

    第一个条件:因侵害他人权益而取得利益。

    (1)侵害他人权益

    不当得利的成立,必须以侵害他人权益而取得利益为基本构成要件。侵犯他人权益既有恶意的行为,如故意占有他人之物;也有善意的行为,如误以为他人之物为自己所有而予以处分。

    侵害他人权益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妨碍或限制了权利人对权利的支配,例如占有他人之物,使物脱离权利人的控制。另一种情况是未经授权在别人所属权利上获取利益,并使他人的权利陷于不自由状态的行为。如擅自利用他人墙壁设置广告,并不影响权利人对墙壁利用的目的的实现,但其依然能够成立不当得利。

    (2)取得财产利益

    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即财产总量的增加。“它包括财产利益的    积极增加和财产利益的消极增加。”(1)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是指财产权利的增强或财产义务的消灭,使财产范围的扩大。具体有:

①财产权利的取得,如所有权,他物权,债权以及知识产权的取得等。

②占有的取得。占有作为一种法律状态,标志着享有一定财产利益的法律地位,因此,无权占有他人之物有可能成立不当得利。

③财产权利的扩张或效力的增强。受益人在原有权利的基础上扩张了行使权利标的范围,也属受有利益。如因第一次序抵押权消失而使后次序抵押权依次上升。

④财产权利限制的消除。如质押权的权利人不经所有人允许或法院授权擅自处分抵押物。

    财产利益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利益本应减少而因一定法律事实没有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它主要表现为应支出的费用没有支出或减少支出。具体有:

a本应承担的债物或责任没有承担的,即是得利。

b本应支出的费用没有支出或者减少支出的。例如:甲依据与乙签订的劳务合同,为乙提供劳务,后因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而被宣告无效,乙因甲提供的劳务雨受益。

c本应设定的权利负担没有设定的。

    第二个条件:使他人受到损失。这里的所谓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它包括两种情形:

(1)现有财产利益的积极减少;

(2)财产利益应该增加而未增加,即应得财产利益的减少。这里面的“应该增加”的判定不必以其“必然增加”为必要,只要在通常情况下受损人的利益能增加即为“应该增加”。如无权使用他人房屋,不管他人是否有使用该房屋或者是否有出租房屋给第三人的打算,都可认为该房屋所有人受有相当于租金额的损失。因为他对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潜在价值受到侵害。

    在此,我们要特别注意,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没有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如甲投资兴建某广场,使得邻近的乙的房屋价值剧增,乙获得利益,但并未给甲带来损失,乙对甲而言,不成立不当得利。

    第三个条件: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之问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结果。两者之间有着必然联系,也就是说,双方的“得”、“失”应该基于同一原因事实。例如:王某开出支票六百元,到加油站购买柴油,由于加油站工作人员的疏忽,将支票全额误看成六千元,并给王某办理了六千元的加油证,王某发现后并没有告诉工作人员,在以后的时间里王某陆续将价值六千元的柴油提走。加油站对帐发现错误,找到王某要求其补交伍仟肆佰元的柴油款。王某认为这是由于加油站的疏忽造成的,并非自己的过错,拒不退还,加油站为此诉至法院。在这里,王某的“得”与加油站的“失”,恰是同一原因事实,因而是一种因果关系。

    但是,如果两上现象并非同出一个原因事实,尽管一方有所得,另一方有所失,甚至表面上还有一定的联系,由于得与失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因而也不能成立不当得利。例如张某拾得李某抛弃的一头小病猪,经过细心饲养后成了一头大肥猪。在这种情况下,张某所得不应视为不当得利,因而李某不能请求返还。因为李某之所失与张某之所得,虽有一定联系,但不是出自同一事实。“抛”使李某丧失了对病猪所享有的所有权,而“拾”使张某获得了所有权,两个事实之间并无直接联系,所以,不能成立不当得利。

    “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损失;或损失大于受益,均无不可,它只影响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并且,受损人所受的损失与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态也不必相同。如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受益的无权处分人获得的是物的价金,而物的所有人丧失的是该物的所有权,但仍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2)

    第四个条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没看法律上的原因,我国《民法通则》称之为“没有合法根据。”何谓无法律上的原因?“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这里讲的法律上的原因是广义的,必须是既无法定权利,也无约定权利。法律规定行为人可以从他人享有的权益上获取利益,其获利就是有“原因",不发生不当得利的问题。”(3)例如,任何人都可以从外部欣赏他人房屋或拍照,甚至在德国和英国已通过判例确认了专业摄影师享有“以出售为目的、拍摄有特定利益的私人建筑物”。又如相邻权人有从他人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权利,尽管土地使用具有排他性,但相邻权人并不因此而构成不当得利,因为其有法律上的原因。

    判断取得利益有无法律上的原因,法学界有两种理论,即违法性学说、权益归属说。

    (1)违法学说。该说认为侵害他人权益,之所以构成不当得利,乃是因为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不当得利是基于获利行为的不法性。

    (2)权益归属说。该说认为,权益有一定的利益内容专属于权利人,归其享有,并排除他人干涉。例如所有权的内容为物的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的干涉、归属于所有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取得利益的,欠缺法律上的原因,应成立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使获利人返还其无法律原因而受的利益,其应考虑应该是保有利益的正当性。例如,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获得利益,虽然行为违法,但却允许其保有所获利益。因此,违法性说难以赞同。而权益归属说以保有利益的正当性作为不当得利发生的判断标准,符合不当得利规范的功能,值得重视。

    决定某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根本之处是在于该行为是否侵犯了法律所规定的他人所享有的专属权利。这里所说的“专属权利"是指某一权利只属于特定的民事主体享有,任何他人对该项权利所造成的不利益,即可构成地该权利人的侵权。例如在他人汽车上喷涂广告,因为汽车所有权专属于其所有人,故可以构成不当得利,而利用他人灯塔捕鱼,因为“光”作为人类共同享有的资源,民事主体对其有使用权但不能说有所有权,有具有专属性,故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总之,从对上述案例的分析可见,要准确认定不当得利,准确划清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界限,必须辨证的掌握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归根结底要看其是否符合不当得利的四个构成要件:即(1)因侵害他人权益而取得利益;(2)使人受到损失;(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有因果关系;(4)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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