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出境审核标准
关于印发《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的通知
文物博发〔2007〕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已经2007年4月3日国家文物局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开始施行的《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同时废止。
二○○七年六月五日
附件:文物出境审核标准
文物出境审核标准
说明
一、为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防止珍贵文物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标准。
二、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在开展文物出境审核工作时,执行本标准。
三、本标准以1949年为主要标准线。凡在1949年以前(含1949年)生产、制作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原则上禁止出境。其中,1911年以前(含1911年)生产、制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
四、少数民族文物以1966年为主要标准线。凡在1966年以前(含1966年)生产、制作的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文物禁止出境。
五、现存我国境内的外国文物、图书,与我国的文物、图书一样,分类执行本标准。
六、凡有损国家、民族利益,或者有可能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文物,不论年限,一律禁止出境。
七、未列入本标准范围之内的文物,如经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确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禁止出境。
八、本标准所列文物分属不同审核类别的,按禁止出境下限执行。
九、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并定期修订。
十、本标准实施后,此前国家文物局发布的其他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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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类别 |
禁 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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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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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 |
一律禁止出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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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物的实物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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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建筑模型、图样 |
建筑的木制模型、纸制烫样、平面立面图、内部装修画样及工程作法等 |
一九一一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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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 |
一九四九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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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建筑物装修、构件 |
包括园林建筑构件 |
一九一一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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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 |
一九四九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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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绘画、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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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中国画
及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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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一一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一九一一年后参照名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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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影像、画像、风俗画、战功图、纪事图、行乐图等 |
一九四九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属于本人或其亲属的肖像、影像、画像等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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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油画、水彩画、水粉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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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素描(含速写)、漫画、版画的原作和原版等 |
一九四九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一九四九年后参照名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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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重大历史、艺术价值,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 |
一律禁止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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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壁画 |
宫殿、庙宇、石窟、墓葬中的壁画等 |
一九四九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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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著名壁画的原稿、设计方案及图稿 |
一律禁止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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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碑帖、拓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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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碣、墓志、造像题记、摩崖等拓片及套帖 |
一九四九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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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器物拓片,包括铭文、纹饰及全形拓片 |
一九四九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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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现的重要的或原作已毁损的石刻等拓片 |
一律禁止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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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雕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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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像、佛像、动植物造型及摆件等 |
一九一一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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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作品 |
参照名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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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重大历史、艺术价值,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 |
一律禁止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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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铭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