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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食品 肉鸡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编辑:中鼎网 发布时间:2008年02月27日14:56:19

4.1.4  肉鸡饲养场的消毒和病害肉尸的无害化处理:应按照GB/T 16569GB 16548进行。

4.2  饲料、饮水和兽药的要求

4.2.1  饲料的使用应符合 NY 5037 的要求。

4.2.2  饮水应符合NY5027的要求。

4.2.3  兽药的使用应符合 NY 5035的要求。

4.3  饲养管理

4.3.1  肉鸡饲养应坚持“全进全出”原则。引进鸡只应来自健康种鸡,来自不同种鸡场的鸡苗经隔离观察和检疫,确认无传染病后方可并群饲养。每批肉鸡出栏后应实施清洗、消毒措施。生产过程中的饲养管理应符合NY/T 5038 的要求。

4.3.2  肉鸡场应具有严格的卫生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应消毒并穿戴洁净工作服;鸡场应尽量做到“谢绝参观”,特定情况下,参观人员在消毒后穿戴防护服方可进入。

4.4  免疫接种

肉鸡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选择地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注意选择适宜的疫苗,免疫程序和免疫方法。

疫病监测

5.1  肉鸡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疫病监测方案。

5.2  肉鸡场常规监测的疾病至少应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鸡白痢与伤害。除上述疫病外,还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其他一些必要的疫病进行监测。

5.3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动物疫病监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必要的疫病监督检查,并将抽查结果报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疫病控制和扑灭

肉鸡场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6.1  驻场兽医应及时进行诊断,并尽快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

6.2  确诊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肉鸡场应配合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鸡群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措施;发生鸡新城疫、禽结核病等疫病时,应对鸡群实施清群和净化措施;全场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病死或淘汰鸡的尸体按GB 16548 进行无害化处理,消毒按GB/T 16569 进行。

记录

每群肉鸡都应有相关的资料记录,其内容包括:鸡只来源,饲料消耗情况,发病率、死亡率及发病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实验室检查及其结果,用药及免疫接种情况,鸡只发运目的地。所有记录应在清群后保存两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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