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场应距离交通要道、公共场所、居民区、城镇、学校1 000m以上;远离医院、畜产品加工厂、垃圾及污水处理场2 000m以上。周围应有围墙或其他有效屏障。
4.1.1.3 建筑布局
4.1.1.3.1 养猪场应严格执行生产区与生活区、行政区相隔离的原则。人员、动物和物资运转应采取单一流向,进料和出粪道严格分开,防止交叉污染和疫病传播。
4.1.1.3.2 根据防疫需求可建有消毒室、兽医室、隔离舍、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间等,应距离猪舍的下风50m以上。
4.1.2 养猪场设施设备
4.1.2.1 猪场大门入口处要设置宽与大门相同,长等于进场大型机动车车轮一周半长的水泥结构消毒池。
4.1.2.2 养猪场应备有健全的清洗消毒设施,防止疫病传播,并对养猪场及相应设施如车辆等进行定期清洗消毒。
4.1.2.3 养猪场应配备对害虫和啮齿动物等的生物防护设施。
4.1.3 饲养管理要求和卫生制度
4.1.3.1 对饲养管理、饲料、饮水和兽药的要求
4.1.3.1.1 饲养管理:饲养管理按NY/T 5033执行。养猪场内严禁饲养禽、犬、猫及其他动物;养猪场食堂不得外购生鲜猪肉及副产品。
4.1.3.1.2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饲料使用按NY 5032 执行。
4.1.3.1.3 生产和生活用水:养猪场生产和生活用水应符合NY 5027的规定。
4.1.3.1.4 兽药使用:兽药使用按NY 5030执行。
4.1.3.2 卫生制度
4.1.3.2.1 对人员的要求
4.1.3.2.1.1 工作人员应定期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4.1.3.2.1.2 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时应淋浴消毒,更换衣鞋。工作服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4.1.3.2.1.3 猪场兽医人员不准对外诊疗动物疾病;猪场配种人员不准对外开展猪的配种工作。
4.1.3.2.1.4 非生产人员一般不允许进入生产区。特殊情况下,非生产人员需经淋浴消毒,更换防护服后方可入场,并遵守场内的一切防疫制度。
4.1.3.2.2 环境消毒
定期对猪舍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消毒;消毒程序和消毒药物的使用等按NY/T 5033的规定执行。
4.1.3.2.3 引进猪只
坚持自养自繁的原则;必须引进猪只时,在引进前应调查产地是否为非疫区,并有产地检疫证明;猪只在装运及运输过程中没有接触过其他偶蹄动物,运输车辆应做过彻底清洗消毒;猪只引入后至少隔离饲养30天,在此期间进行观察、检疫,确认为健康者方可合群饲养。
4.2 疫病预防措施
4.2.1 免疫接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