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8.4 地下水监测因子应根据填埋废物特性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必须具有代表性,能表示废物特性的参数。常规测定项目为:浊度,Ph值,可溶性固体,氯化物,硝酸盐(以N计),亚硝酸盐(以N计),氨氮,大肠杆菌总数。
8.5 填埋场排出的气体应按照GB16297中无组织排放的规定执行。监测因子应根据填埋废物特性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必须具有代表性,能表示废物特性的参数。
8.6 填埋场在作业期间,噪声控制应按照GB12348的规定执行。
9 封场要求
9.1 当填埋场处置的废物数量达到填埋场设计容量时,应实行填埋封场。
9.2 填埋场的最终覆盖层应为多层结构,应包括下列部分:
a. 底层(兼作导气层):厚度不应小于20cm,倾斜度不小于2%,由透气性好的颗粒物质组成;
b. 防渗层:天然材料防渗层厚度不应小于50cm,渗透系数不大于10-7cm/s;若采用复合防渗层,人工合成材料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天然材料层厚度不应小于30cm。其它设计要求同衬层相同;
c. 排水层及排水管网:排水层和排水系统的要求同底部渗滤液集排水系统相同,设计时采用的暴雨强度不应小于50年;
d. 保护层: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20cm,由粗砥性坚硬鹅卵石组成;
e. 植被恢复层:植被层厚度一般不应小于60cm,其土质应有利于植物生长和场地恢复;同时植被层的坡度不应超过33%。在坡度超过10%的地方,须建造水平台阶;坡度小于20%时,标高每升高3m,建造一个台阶;坡度大于20%时,标高每升高2m,建造一个台阶。台阶应有足够的宽度和坡度,要能经受暴雨的冲刷。
9.3 封场后应继续进行下列维护管理工作,并延续到封场后30年
a. 维护最终覆盖层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b. 维护和监测检漏系统;
c. 继续进行渗滤液的收集和处理;
d. 继续监测地下水水质的变化。
9.4 当发现场址或处置系统的设计有不可改正的错误,或发生严重事故及发生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使得填埋场不能继续运行时,填埋场应实行非正常封场。非正常封场应预先作出相应补救计划,防止污染扩散。实施非正常封场必须得到环保部门的批准。
10 监测要求
10.1 对填埋场的监督性监测的项目和频率应按照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环保部门,并接受当地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10.2 填埋场渗滤液
10.2.1 利用填埋场的每个集水井进行水位和水质监测。
10.2.2 采样频率应根据填埋物特性、覆盖层和降水等条件加以确定,应能充分反映填埋场渗滤液变化情况。渗滤液水质和水位监测频率至少为每月一次。
10.3 地下水
10.3.1 地下水监测井布设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在填埋场上游应设置一眼监测井,以取得背景水源数值。在下游至少设置三眼井,组成三维监测点,以适应于下游地下水的羽流几何型流向;
b. 监测井应设在填埋场的实际最近距离上,并且位于地下水上下游相同水力坡度上;
c. 监测井深度应足以采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
10.3.2 取样频率
10.3.2.1 填埋场运行的第一年,应每月至少取样一次;在正常情况下,取样频率为每季度至少一次。
10.3.2.2 发现地下水质出现变坏现象时,应加大取样频率,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监测项目,查出原因以便进行补救。
10.4 大气
10.4.1 采样点布设及采样方法按照GB16297的规定执行。
10.4.2 污染源下风方向应为主要监测范围。
10.4.3 超标地区、人口密度大和距工业区近的地区加大采样点密度。
10.4.4 采样频率。填埋场运行期间,应每月取样一次,如出现异常,取样频率应适当增加。
11 标准监督实施
本标准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