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使用说明新标准GB-5296.6-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296.6--2004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6部分:家具
Instructions for use of products of consumer interest Part 6: furniture
2004-10-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基本要求
4 使用说明提供的位置、方式和形式
5 编制要求
5.1 文字
5.2 表述
5.3 图、表、符号、术语
5.4 目次
5.5 印制
5.6 文本
5.7 安全警告
5.8 内容编排
6 使用说明编写质量的评价
附录A (规范性附录)使用说明的主要内容
前 言
GB5296《消费品使用说明》分如下几部分:
GB5296.1-1997 消费品使用说明 总则
GB5296.2-1999 消费品使用说明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
GB5296.3-1995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5296.4-1998 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GB5296.5-1996 消费品使用说明 玩具使用说明
GB5296.6-××××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6部分:家具
本部分为GB5296的第6部分,本部分是根据GB5296.1-1997消费品使用说明 总则 的要求和我国家具行业的实际需要制定的。
本部分的3.7、4、5.2、5.3.1、5.3.2、5.3.4、5.4、5.6、5.8、6和A.11、A.12为推荐性的,其余章条为强制性的。
本部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国标准研究中心提出、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研究中心、全国家具标准化中心、中国消费者协会、美克国际家具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丁东江、王征、余争荣、刘曜国、左佩兰、丁世和、任静、魏绵、吴杰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6部分:家具
1 范围
GB5296的本部分规定了编制家具使用说明的基本要求、方法和应包括的内容。
本部分适用于编制各类家具使用说明。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5296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5296.1-1997 消费品使用说明 总则
3 基本要求
3.1 出售的家具必须具备使用说明(标签、标牌、使用说明书等)。
3.2 家具名称必须反映家具真实属性,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未规定名称的家具,应使用家具行业的常用名称。
3.3 使用说明必须明确说明家具用途和适用的环境条件,并根据家具的特点和需要给出结构、所用材料、性能、型式、规格和正确运输、安装、使用、保养的方法、要求及所需示图。详细内容见附录A。
3.4 出售的家具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健康、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使用说明必须对国家有关要求和指标给予说明,并对家具所用材料、涂料实际含有的有毒物质或放射性等控制指标给予说明。
3.5 家具所用材料、涂料含有毒物质或放射性在国家有关规定允许范围内,但使用不当仍会对消费者产生不利影响的,使用说明必须写明使用注意事项、防护措施等内容。
3.6 当家具结构、型式、材料等改变时,使用说明的有关内容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作相应修改。生产厂必须向用户提供和家具对应的使用说明。
3.7 使用说明书可按具体家具编制,也可按家具品种分类编制。按品种分类编制时,其参数或内容要求不同的部分应能明显识别。
3.8 随家具提供给消费者的说明书必须标明所购家具的具体型号和生产日期。
3.9 家具使用说明书必须标明出版日期。
3.10家具使用说明与生产者、销售者送发、播发的同种家具的资料,例如宣传资料、广告等的内容必须一致。
3.11 需要时,必须在使用说明书封面显著位置注明:"安装、使用家具前,请阅读使用说明书"。
4 使用说明提供的位置、方式和形式
根据运输和使用的需要,使用说明应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提供:
--印制在包装上;
--以标牌的形式安制在家具上
--以说明书或标签的形式随同家具提供。
5 编制要求
5.1 文字
5.1.1 供给国内用户的家具必须提供中文使用说明。同时具有中文和外文说明的使用说明,中文标题要醒目、突出,中文说明必须置于外文前。
5.1.2 出口家具必须提供销售地区官方语言文字编写的使用说明。当需要提供一种以上语种的使用说明时,各语种之间必须能明显区分。
5.1.3 中文使用说明必须采用国务院正式公布、实施的简化汉字。销往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家具的使用说明,如顾客要求可使用繁体字。
5.1.4 当使用说明书翻译成其它语种时,译文要准确,必须由有权威的语言专家和技术专家完成翻译的全过程,包括审核。
5.2 表述
5.2.1 使用说明内容的表述应采取有利于消费者正确、迅速理解的方法、步骤,使消费者能快速掌握。例如:组装家具的使用说明必须保证消费者用最短的时间就能读懂,学会组装。
5.2.2 对于复杂的操作程序,使用说明书应采用图示、图表和操作程序图进行说明,以帮助用户顺利掌握。
5.2.3 使用说明应考虑消费者使用中会遇到的问题。如家具在不同时间(季节)、不同地点、不同环境条件下遇到的问题,并提供预防和解决的办法。
5.2.4 内容较多或复杂的说明,应使用简明的标题和注,帮助消费者从目次或有关条文或标准中快速找到所需内容。
5.2.5 语句表述应只包含一个要求,或最多包含几个紧密相关的要求。为清楚起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6部分:家具
Instructions for use of products of consumer interest Part 6: furniture
2004-10-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基本要求
4 使用说明提供的位置、方式和形式
5 编制要求
5.1 文字
5.2 表述
5.3 图、表、符号、术语
5.4 目次
5.5 印制
5.6 文本
5.7 安全警告
5.8 内容编排
6 使用说明编写质量的评价
附录A (规范性附录)使用说明的主要内容
前 言
GB5296《消费品使用说明》分如下几部分:
GB5296.1-1997 消费品使用说明 总则
GB5296.2-1999 消费品使用说明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
GB5296.3-1995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5296.4-1998 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GB5296.5-1996 消费品使用说明 玩具使用说明
GB5296.6-××××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6部分:家具
本部分为GB5296的第6部分,本部分是根据GB5296.1-1997消费品使用说明 总则 的要求和我国家具行业的实际需要制定的。
本部分的3.7、4、5.2、5.3.1、5.3.2、5.3.4、5.4、5.6、5.8、6和A.11、A.12为推荐性的,其余章条为强制性的。
本部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国标准研究中心提出、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研究中心、全国家具标准化中心、中国消费者协会、美克国际家具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丁东江、王征、余争荣、刘曜国、左佩兰、丁世和、任静、魏绵、吴杰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6部分:家具
1 范围
GB5296的本部分规定了编制家具使用说明的基本要求、方法和应包括的内容。
本部分适用于编制各类家具使用说明。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5296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5296.1-1997 消费品使用说明 总则
3 基本要求
3.1 出售的家具必须具备使用说明(标签、标牌、使用说明书等)。
3.2 家具名称必须反映家具真实属性,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未规定名称的家具,应使用家具行业的常用名称。
3.3 使用说明必须明确说明家具用途和适用的环境条件,并根据家具的特点和需要给出结构、所用材料、性能、型式、规格和正确运输、安装、使用、保养的方法、要求及所需示图。详细内容见附录A。
3.4 出售的家具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健康、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使用说明必须对国家有关要求和指标给予说明,并对家具所用材料、涂料实际含有的有毒物质或放射性等控制指标给予说明。
3.5 家具所用材料、涂料含有毒物质或放射性在国家有关规定允许范围内,但使用不当仍会对消费者产生不利影响的,使用说明必须写明使用注意事项、防护措施等内容。
3.6 当家具结构、型式、材料等改变时,使用说明的有关内容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作相应修改。生产厂必须向用户提供和家具对应的使用说明。
3.7 使用说明书可按具体家具编制,也可按家具品种分类编制。按品种分类编制时,其参数或内容要求不同的部分应能明显识别。
3.8 随家具提供给消费者的说明书必须标明所购家具的具体型号和生产日期。
3.9 家具使用说明书必须标明出版日期。
3.10家具使用说明与生产者、销售者送发、播发的同种家具的资料,例如宣传资料、广告等的内容必须一致。
3.11 需要时,必须在使用说明书封面显著位置注明:"安装、使用家具前,请阅读使用说明书"。
4 使用说明提供的位置、方式和形式
根据运输和使用的需要,使用说明应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提供:
--印制在包装上;
--以标牌的形式安制在家具上
--以说明书或标签的形式随同家具提供。
5 编制要求
5.1 文字
5.1.1 供给国内用户的家具必须提供中文使用说明。同时具有中文和外文说明的使用说明,中文标题要醒目、突出,中文说明必须置于外文前。
5.1.2 出口家具必须提供销售地区官方语言文字编写的使用说明。当需要提供一种以上语种的使用说明时,各语种之间必须能明显区分。
5.1.3 中文使用说明必须采用国务院正式公布、实施的简化汉字。销往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家具的使用说明,如顾客要求可使用繁体字。
5.1.4 当使用说明书翻译成其它语种时,译文要准确,必须由有权威的语言专家和技术专家完成翻译的全过程,包括审核。
5.2 表述
5.2.1 使用说明内容的表述应采取有利于消费者正确、迅速理解的方法、步骤,使消费者能快速掌握。例如:组装家具的使用说明必须保证消费者用最短的时间就能读懂,学会组装。
5.2.2 对于复杂的操作程序,使用说明书应采用图示、图表和操作程序图进行说明,以帮助用户顺利掌握。
5.2.3 使用说明应考虑消费者使用中会遇到的问题。如家具在不同时间(季节)、不同地点、不同环境条件下遇到的问题,并提供预防和解决的办法。
5.2.4 内容较多或复杂的说明,应使用简明的标题和注,帮助消费者从目次或有关条文或标准中快速找到所需内容。
5.2.5 语句表述应只包含一个要求,或最多包含几个紧密相关的要求。为清楚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