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前言
本标准的第5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参考欧洲EN312-1 1997《刨花板》、欧洲中密度纤维板厂商协会技术委员会,《中密度纤维板》、欧洲标准ENV717-1
《人造板甲醛释放量测定气候箱法》、日本农业标准JA-MAFF,Notification No.920《普通胶合板》、日本农业标准JAS MAFF,
Notification No.990<《地板》。
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执行本国家标准,过渡期6个月;自2002年7月1日起,市场上停止销售不符合本国家标准的产品。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人造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肇庆康蓝中密板企业集团、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太尔化工(上海)有限公司、环球木业有限公司、新乡平原人造板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维新、杨帆、许文、马虹、何励贤、李本初、杨虹、楼明刚。
本标准首次发布。
--------------------------------------------------------------------------------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装饰装修用人造板及其制品(包括地板、墙板等)中甲醛释放量的指标值、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释放甲醛的室内装饰装修用各种类人造板及其制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的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7657--1999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甲醛释放量--穿孔法测定值 the perforator test value
用穿孔萃取法测定的从100g绝干人造板萃取出的甲醛量。
3.2
甲醛释放量--干燥器法测定值 the desiccator test value
用干燥器法测定的试件释放于吸收液(蒸馏水)中的甲醛量。
3.3
甲醛释放量--气候箱法测定值 the chamber test value
以本标准规定的气候箱测定的试件向空气中释放达稳定状态时的甲醛量。
3.4
气候箱容积 volume of the chamber
无负荷时箱内总的容积。
3.5
承载率 loading rate
试样总表面积与气候箱容积之比。
3.6
空气置换率 air exchange rate
每小时通过气候箱的空气体积与气候箱容积之比。
3.7
空气流速 air velocity
气候箱中试样表面附近的空气速度。
4 分类
按试验方法分:
a)穿孔萃取法甲醛释放量(简称穿孔值);
b)干燥器法甲醛释放量(简称干燥器值);
c)气候箱法甲醛释放量(简称气候箱值);
5 要求
室内装饰装修用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量试验方法及限量值
产 品 名 称
试验方法
限量值
使用范围
限量标志
b
中密度纤维板、高密度纤维板、刨花板、
定向刨花板
穿孔萃取法
≤9mg/100g
可直接用于室内
E
1
≤30mg/100g
必须饰面处理后可允许用于室内
E
2
胶合板、装饰单板贴面胶板、细木工板等
干燥器法
≤1.5mg/L
可直接用于室内
E
1
≤5.0mg/L
必须饰面处理后可允许用于室内
E
2
饰面人造板(包括浸渍纸压木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竹地板、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等)
气候箱法
a
≤0.12mg/m3
可直接用于室内
E
1
干燥器法
≤1.5mg/L
a 仲裁时采用气候箱法。
b E1为可直接用于室内的人造板,E2为必须饰面处理后允许用于室内的人造板。
6 试验方法
6.1 穿孔萃取法测定中密度纤维板、高密度纤维板、刨花板、定向刨花板等甲醛释放量按GB/T 17657-1999 中4.11规定进行。
6.2 (9-11)L干燥器法测定胶合板、装饰单板贴面胶合板、细木工板等甲醛释放量按GB/T 17657-1999中4.12.1-4.12.6规定进行。
6.2.1 试件数量:10块。
6.2.2 结果表示
甲醛溶液的浓度按式(1)计算,精确至0.1mg/L。
式中:
??甲醛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
??标准曲线斜率,单位为毫克每升(mg/L);
??As--待测液的吸光度;
??蒸馏水的吸光度。
6.3 40L干燥法测定饰面人造板甲醛释放量
6.3.1 原理
见GB/T 17657-1999中4.12.1。
6.3.2 试剂
按GB/T 17657-1999中4.12.3的规定。
6.3.3 溶液配制
按GB/T 17657-1999中4.12.5的规定进行。
6.3.4 仪器
6.3.4.1 检测容器,材料:丙烯酸树脂,容积40L。
6.3.4.2 吸收容器,材料:聚丙烯或聚乙烯,直径57mm,深度50mm-60mm。
6.3.4.3 除金属支架、干燥器、结晶皿外,其他按GB/T 17657-1999中4.12.2的规定。
6.3.5 试样
试样四边用不含甲醛的铝胶带密封,被测表面积为450cm2。密封于乙烯树脂袋中,放置在温度为(20+1)`C的恒温箱中至少1天。
6.3.6 试验程序
6.3.6.1 甲醛的收集
吸收容器装入20mL蒸馏水,放在检测容器底部,试样置于吸收容器上面,测定装置在(20+1)`C下放置24h,蒸馏水吸收从试件释放出的甲醛,此溶液为待测液。
6.3.6.2 甲醛浓度的定量
按GB/T 17657-1999中4.12.6.2进行。
6.3.6.3 标准曲线绘制
按GB/T 17657-1999中4.12.6.3进行。
6.3.6.4 结果表示
按6.2.2。
6.4 气候箱法测定饰面人造板甲醛释放量
6.4.1 原理
将1?表面积的样品放入温度、相对湿度、空气流速和空气置换率控制在一定值的气候箱内。甲醛从样品中释放出来,与箱内空气混合,定期抽取箱内空气,将抽出的空气通过盛有蒸馏水的吸收瓶,空气中的甲醛全部溶入水中;测定吸收液中的甲醛量及抽取的空气体积,计算出每立方米空气中的甲醛量,以毫克每立方米(mg/m3)表示,抽气是周期性的,甲醛浓度达到稳定状态为止。
6.4.2 设备
6.4.2.1 气候箱
容积为1 m3,箱体内表面应为惰性材料,不会吸附甲醛。箱内应有空气循环系统以维持箱内空气充分混合及试样表面的空气速度为0.1m/s-0.3m/s。箱体上应有调节空气流量的空气入口和空气出口装置。空气置换率维持在(1.0±0.05),要保证箱体的密封性。进入箱内的空气甲醛浓度在0.006mg/m3以下。
6.4.2.2 温度和相对湿度调节系统
应能保持箱内温度为(23+±0.5)`C,相对湿度为(45±3)%。
6.4.2.3 空气抽样系统
空气抽样系统包括:抽样管、两个100mL的吸收瓶、硅胶干燥器、气体抽样泵、气体流量计、气体计量表。
6.4.3 试剂、溶液
本标准的第5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参考欧洲EN312-1 1997《刨花板》、欧洲中密度纤维板厂商协会技术委员会,《中密度纤维板》、欧洲标准ENV717-1
《人造板甲醛释放量测定气候箱法》、日本农业标准JA-MAFF,Notification No.920《普通胶合板》、日本农业标准JAS MAFF,
Notification No.990<《地板》。
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执行本国家标准,过渡期6个月;自2002年7月1日起,市场上停止销售不符合本国家标准的产品。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人造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肇庆康蓝中密板企业集团、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太尔化工(上海)有限公司、环球木业有限公司、新乡平原人造板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维新、杨帆、许文、马虹、何励贤、李本初、杨虹、楼明刚。
本标准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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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装饰装修用人造板及其制品(包括地板、墙板等)中甲醛释放量的指标值、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释放甲醛的室内装饰装修用各种类人造板及其制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的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7657--1999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甲醛释放量--穿孔法测定值 the perforator test value
用穿孔萃取法测定的从100g绝干人造板萃取出的甲醛量。
3.2
甲醛释放量--干燥器法测定值 the desiccator test value
用干燥器法测定的试件释放于吸收液(蒸馏水)中的甲醛量。
3.3
甲醛释放量--气候箱法测定值 the chamber test value
以本标准规定的气候箱测定的试件向空气中释放达稳定状态时的甲醛量。
3.4
气候箱容积 volume of the chamber
无负荷时箱内总的容积。
3.5
承载率 loading rate
试样总表面积与气候箱容积之比。
3.6
空气置换率 air exchange rate
每小时通过气候箱的空气体积与气候箱容积之比。
3.7
空气流速 air velocity
气候箱中试样表面附近的空气速度。
4 分类
按试验方法分:
a)穿孔萃取法甲醛释放量(简称穿孔值);
b)干燥器法甲醛释放量(简称干燥器值);
c)气候箱法甲醛释放量(简称气候箱值);
5 要求
室内装饰装修用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量试验方法及限量值
产 品 名 称
试验方法
限量值
使用范围
限量标志
b
中密度纤维板、高密度纤维板、刨花板、
定向刨花板
穿孔萃取法
≤9mg/100g
可直接用于室内
E
1
≤30mg/100g
必须饰面处理后可允许用于室内
E
2
胶合板、装饰单板贴面胶板、细木工板等
干燥器法
≤1.5mg/L
可直接用于室内
E
1
≤5.0mg/L
必须饰面处理后可允许用于室内
E
2
饰面人造板(包括浸渍纸压木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竹地板、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等)
气候箱法
a
≤0.12mg/m3
可直接用于室内
E
1
干燥器法
≤1.5mg/L
a 仲裁时采用气候箱法。
b E1为可直接用于室内的人造板,E2为必须饰面处理后允许用于室内的人造板。
6 试验方法
6.1 穿孔萃取法测定中密度纤维板、高密度纤维板、刨花板、定向刨花板等甲醛释放量按GB/T 17657-1999 中4.11规定进行。
6.2 (9-11)L干燥器法测定胶合板、装饰单板贴面胶合板、细木工板等甲醛释放量按GB/T 17657-1999中4.12.1-4.12.6规定进行。
6.2.1 试件数量:10块。
6.2.2 结果表示
甲醛溶液的浓度按式(1)计算,精确至0.1mg/L。
式中:
??甲醛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
??标准曲线斜率,单位为毫克每升(mg/L);
??As--待测液的吸光度;
??蒸馏水的吸光度。
6.3 40L干燥法测定饰面人造板甲醛释放量
6.3.1 原理
见GB/T 17657-1999中4.12.1。
6.3.2 试剂
按GB/T 17657-1999中4.12.3的规定。
6.3.3 溶液配制
按GB/T 17657-1999中4.12.5的规定进行。
6.3.4 仪器
6.3.4.1 检测容器,材料:丙烯酸树脂,容积40L。
6.3.4.2 吸收容器,材料:聚丙烯或聚乙烯,直径57mm,深度50mm-60mm。
6.3.4.3 除金属支架、干燥器、结晶皿外,其他按GB/T 17657-1999中4.12.2的规定。
6.3.5 试样
试样四边用不含甲醛的铝胶带密封,被测表面积为450cm2。密封于乙烯树脂袋中,放置在温度为(20+1)`C的恒温箱中至少1天。
6.3.6 试验程序
6.3.6.1 甲醛的收集
吸收容器装入20mL蒸馏水,放在检测容器底部,试样置于吸收容器上面,测定装置在(20+1)`C下放置24h,蒸馏水吸收从试件释放出的甲醛,此溶液为待测液。
6.3.6.2 甲醛浓度的定量
按GB/T 17657-1999中4.12.6.2进行。
6.3.6.3 标准曲线绘制
按GB/T 17657-1999中4.12.6.3进行。
6.3.6.4 结果表示
按6.2.2。
6.4 气候箱法测定饰面人造板甲醛释放量
6.4.1 原理
将1?表面积的样品放入温度、相对湿度、空气流速和空气置换率控制在一定值的气候箱内。甲醛从样品中释放出来,与箱内空气混合,定期抽取箱内空气,将抽出的空气通过盛有蒸馏水的吸收瓶,空气中的甲醛全部溶入水中;测定吸收液中的甲醛量及抽取的空气体积,计算出每立方米空气中的甲醛量,以毫克每立方米(mg/m3)表示,抽气是周期性的,甲醛浓度达到稳定状态为止。
6.4.2 设备
6.4.2.1 气候箱
容积为1 m3,箱体内表面应为惰性材料,不会吸附甲醛。箱内应有空气循环系统以维持箱内空气充分混合及试样表面的空气速度为0.1m/s-0.3m/s。箱体上应有调节空气流量的空气入口和空气出口装置。空气置换率维持在(1.0±0.05),要保证箱体的密封性。进入箱内的空气甲醛浓度在0.006mg/m3以下。
6.4.2.2 温度和相对湿度调节系统
应能保持箱内温度为(23+±0.5)`C,相对湿度为(45±3)%。
6.4.2.3 空气抽样系统
空气抽样系统包括:抽样管、两个100mL的吸收瓶、硅胶干燥器、气体抽样泵、气体流量计、气体计量表。
6.4.3 试剂、溶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