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 工程质量验收


4.8.2 养护期间,严禁履带车辆通行及机动车辆在基层上调头或刹车,对于个别不能中断交通的道路必须采取如下措施:采用含粗粒料的混合料基层,或用沥青层养护;限制车速和交通量,以不破坏基层表面。发现局部变形时,应及时修补。
5.0.2 煤渣石灰类混合料道路基层质量标准及允许误差,应符合表5.0.2-1的规定。

2.1.1 钢渣必须分解稳定,粒径符合规格要求,具有规定的强度。
3.1.2 钢渣石灰类混合料的配合比,应通过试验决定。
3.1.3 各类钢渣混合料,其配合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结合料的压实体积应大于钢渣的孔隙体积,以保证压实紧,密表面密实。
4.8.2 养生期间以封闭交通为宜。如不能中断交通,则要限制车速和交通量。严禁履带车辆通行及机动车辆在基层上调头或刹车,以保证基层表面不被破坏。发生局部变形时,应及时修补。
《固化类路面基层和底基层技术规程》CJJ/T 80?98
2.2.2 固化路面基层和底基层,不得使用快硬水泥、早强水泥及受潮变质过期的水泥。
2.2.3 不同交通类别的道路,固化类混合材料7d的抗压强度应符合表3.3.3的规定。

4.0.9 对交通量较大的道路,应在面层与固化类混合料基层之间加铺连接层。
4.8.5 路面抗滑表层粗集料应选用坚硬、耐磨、抗冲击性好的碎石或破碎砾石,不得使用筛选砾石、矿渣及软质集料。
7.1.3.2 当各层均采用沥青碎石混合料时,沥青面层下必须做下封层。
7.2.3 经配合比设计确定的各类沥青混凝土混合料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7.3.3的规定,并应具有良好的施工性能。

2.I型细粒式及砂粒式沥青混凝土的空隙率为2%~8%;
3.沥青混凝土混合料的矿料间隙率(VMA)宜符合下表要求:
4.当沥青碎石混合料试件在60oC水中浸泡即发生松散时,可不进行马歇尔试验,但应测定密度、空隙率、沥青饱和度等指标;
5.残留稳定度可根据需要采用浸水马歇尔试验或真空饱水后浸水马歇尔试验进行测定。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
5.2.5 沥青混凝土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2.5的规定。


8.4.9 压实成型后的路面应进行早期养护,并封闭交通2~6h。开放交通初期,应设专人指挥,车速不得超过20km/h,并不得刹车或调头。在未稳定成型的路段上,严禁兽力车和铁轮车通过。当路面有损坏时,应及时修补。
《乳化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CJJ42?91
2.1.1 乳化沥青必须与矿料有良好的胶结能力。
2.1.2 乳化沥青的技术性能应符合表2.1.2的规定。

4.1.1 乳化沥青表面处治与贯入式路面施工,工序必须衔接紧密。
4.1.4 乳化沥青矿料温度应高于10oC,当日平均温度低于5oC时,不应进行施工。
5.3.1 乳化沥青碎石路面必须有表面处治层或其他封层。
8.0.1 乳化沥青的质量标准应符合本规程表2.1.2的规定,其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三、主检项目有:粘度、筛上余量,粘附、拌和稳定度,水泥拌和试验、电荷、沥青含量、PH值和蒸发残留物的针入度、延度、溶解度等三项物理性能指标。贮存时间超过5日和冬期施工时,必须做贮存稳定度和冰冻稳定度检验。
《热拌再生沥青混合料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CJJ43?91
2.2.2 再生剂性能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较强的渗透和软化能力;
二、与旧沥青材料互溶;
三、改善旧沥青路用性质;
四、不含石蜡和地蜡;
五、适当的粘度,老化缓慢;
六、有较好的粘附力。再生剂必须符合表3.2.2所列物理性质的规定。

3.4.3 碎石与沥青的粘附力,用水煮法测定时,不得小于三级,否则必须掺入活化剂提高粘附力。
3.4.5 矿粉采用石灰岩类磨细的粉末,必须干燥、无杂质,含水量不应大于1%。
7.0.3 碾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再生沥青混合料摊铺一定长度后,必须及时进行碾压,开始碾压温度不应大于110oC,终结碾压温度不应低于70oC;
8.0.3 路面竣工后应检查验收。验收内容和质量标准应符合表8.0.3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