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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Effluent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鼎网 发布时间:2008年03月04日13:34:44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船舶排放的污染物对水域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1排放规定

  1.1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规定。

  表1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排放区域

  排放浓度(毫克/升)

  内河

  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

  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

  不大于100

  1.2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规定。

  表2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毫克/升)

  排放区域

  项目

  内河

  沿海

  距最近陆地4海里以内距最近陆地4~12海里

  生化需氧量

  不大于50

  不大于50

  悬浮物

  不大于150

  不大于150

  无明显悬浮物固体

  大肠菌群

  不大于250个/100毫升

  不大于250个/100毫升

  不大于1000个/100毫升

  1.3船舶垃圾排放应符合表3规定。

  表3船舶垃圾排放规定

  排放物

  内河

  沿海

  塑料制品

  禁止投入水域

  禁止投入水域

  漂浮物禁止投入水域

  距最近陆地25海里以内,禁止投入水域

  食品废弃物及其他垃圾

  禁止投入水域

  未经粉的禁止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投弃入海,经过粉碎颗粒直径小于25毫米时,可允许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之外投弃入海

  2其他规定

  2.1名词解释

  2.1.1船舶:系指海上、内河各类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器、固定的或浮动的工作平台。

  2.1.2距最近陆地:系指按照领海基线作为起点计算的距离。

  2.1.3含油污水:系指含有原油和各种石油产品的污水。

  2.1.4生活污水:系指含有粪、尿及船舶医务室排出的污水。

  2.1.5漂浮物质:系指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及包装材料等。

  2.1.6其他垃圾:系指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磁品及其类似废弃物。

  2.2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于当地环境特点(如集中生活水源,经济渔业区等)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3标准的监测

  制订本标准依据的监测分析方法是:《船舶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交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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