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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体辨认照相、录像方法规则
来源:互联网 编辑:谢长贵(已故)、苏同庆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17日14:47: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尸体辨认照相、录像方法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9年9月21日发布,1999年10月1日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尸体辨认照相、录像的拍摄内容和方法。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尸体辨认照相、录像

  尸体辨认照相、录像以查找尸源为目的。对无名尸体面貌和尸体的身特征进行的专门照相、录像。

  2。2 尸体人身特征

  指尸体体表所具有的稳定特征。

  2。3 尸体头面像

  以尸体面部为拍摄主体,并反映尸体的头面特征及发型、发色的正面像。

  3 设备

  3。1 照相设备

  3。1。1 照相机

  应为坚固耐用,性能可靠的中高档照相机。

  3。1。2 照相机镜头

  应备有中焦镜头和影像比能达到1:1的微距镜头。

  3。1。3 照相设备

  应有闪光指数(GN)在28以上的闪光灯,交光灯应具有自动调整功能。

  3。2 录像设备

  3。2。1 摄像机

  应配备坚固耐用,性能优异、省电、低照度的摄像机。

  3。2。2 照相设备

  应配备色温不低于3200K,电池容量不小于3安时(Ah)的录像和电池灯或使用色温不低于3200K的碘钨灯。

  3。2。3 三脚架

  应备有坚固灵活的摄像机用三脚架。

  3。3 其他设备

  应备有以mm为最小单位的黑底或彩底比例尺。

  4 拍摄内容

  4。1 尸体像貌

  以尸体头面部正侧位轮廓为拍摄对象,突出反映尸体像貌特征。

  4。2 尸体的人身特征

  以尸体生前的痣、痘、疤痕、纹身、生理缺欠、疾病残疾、畸形或缺损等固定特征为拍摄对象,同时反映特征在尸体上的所在部位,拍照时应加放比例尺。

  5 拍摄方法

  5。1 尸体像貌拍摄

  5。1。1 清洗、整容

  在拍摄记录尸体面貌特征原始状态后,对尸体头面部有污物的要清洗、擦拭干净;有损伤的要进行整容修补。

  5。1。2 拍摄正面半身像

  拍摄时镜头的光轴应垂直于口鼻间,尸体面部应呈平视状态,两耳外露程度一致。摄像时,该画面的时间长度不应短于5s。

  5。1。3 在画幅中的位置

  照相取景时,尸体头面竖向正中线与画幅长边平行;录像取景时,尸体头面竖向正中线应与画幅短边平行。

  尸体头顶部距画幅边缘不应小于5mm。

  5。2 尸体人身特征拍摄

  5。2。1 清洗特征

  需要拍摄的尸体人身特征若有污物,应清洗擦拭干净。

  5。2。2 拍摄特征所处位置

  以反映特征轮廓形态和在尸体上所处位置确定画面和取景范围。

  5。2。3 拍摄特征全貌

  拍摄镜头的光轴应垂直于特征的中心部位。

  对非平面特征拍摄时,景深要大于特征的弧面深度;地大弧度的特征,可采用多向拍摄法拍摄;对细微的特征应使用微距镜头拍摄。

  对非平面特征摄像时,可转动有特征的尸体部位或采取环绕拍摄法拍摄,并可用推、拉镜头的方法拍摄。

  录像拍摄的静止画面,其时间长度不得少于5s。

  5。3 拍摄用光

  尸体辨认照相、摄像时,宜采取柔和的正面光或前侧光,光比控制在1:2左右为宜。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SBTS/TC179)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谢长贵(已故)、苏同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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