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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职工工伤鉴定标准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鼎网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25日09:17:26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护理依赖或无护理依赖。

  5.5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5.6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5.7 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5.8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5.9 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5.10 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6 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6.1 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6.1.1 智能损伤分级

  a)极重度智能损伤

  1)记忆损伤,记忆商(MQ)0-19;

  2)智商(IQ)<20;

  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重度智能损伤

  1)记忆损伤,MQ 20-34;

  2) IQ 20-34;

  3)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c)中度智能损伤

  1)记忆损伤,MQ 35-49;

  2) IQ 35-49;

  3)生活能部分自理。

  d)轻度智能损伤

  1)记忆损伤,MQ 50-69;

  2) IQ 50-69;

  3)生活勉强能自理,能做一般简单的非技术性工作。

  6.1.2精神病性症状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突出的妄想;

  b)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

  c)病理性思维联想障碍;

  d)紧张综合征,包括紧张性兴奋与紧张性木僵;

  e)情感障碍显著,且妨碍社会功能(包括生活自理功能、社交功能及职业和角色功能)。

  6.1.3人格改变

  个体原来特有的人格模式发生了改变,一般需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下列特征,至少持续6个月方可诊断:

  a)语速和语流明显改变,如以赘述或粘滞为特征;

  b)目的性活动能力降低,尤以耗时较久才能得到满足的活动更明显;

  c)认知障碍,如偏执观念、过分沉湎于某一主题(如宗教),或单纯以对或错来对他人进行僵化的分类;

  d)情感障碍,如情绪不稳、欣快、肤浅、情感流露不协调、易激惹,或淡漠;

  e)不可抑制的需要和冲动(不顾后果和社会规范要求)。

  6.1.4癫痫的诊断分级

  a)轻度

  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各种类型癫痛发作者。

  b)中度

  各种类型的癫痛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一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或1次以下,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下。

  c)重度

  各种类型的癫痛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一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以上,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上者。

  6.1.5运动障碍

  6.1.5.1 肢体瘫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6.1.5.2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深感觉障碍和(或)小脑性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

  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a)重度

  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需由他人护理。

  b)中度

  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c)轻度

  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6.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6.2.1颜面毁容

  6.2.1.1重度

  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

  a)眉毛缺失;

  b)双睑外翻或缺失;

  c)外耳缺失;

  d)鼻缺失;

  e)上下唇外翻、缺失或小口畸形;

  f)颈颏粘连。

  6.2.1.2中度

  具有下述六项中三项者:

  a)眉毛部分缺失;

  b)眼睑外翻或部分缺失;

  c)耳廓部分缺失;

  d)鼻部分缺失;

  e)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f)颈部瘢痕畸形。

  6.2.1.3轻度

  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

  6.2.2面部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6.2.2.1轻度

  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4。

  6.2.2.2重度

  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2。

  6.2.3高位截肢

  指肱骨或股骨缺失2/3以上。

  6.2.4关节功能障碍

  6.2.4.1功能完全丧失

  指非功能位关节僵直、固定或关节周围其他原因导致关节连枷状或严重不稳,以致无法完成其功能活动者。

  6.2.4.2功能大部分丧失

  指残留功能不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并影响日常生活活动者。

  6.2.4.3功能部分丧失

  指残留功能不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但不影响日常生活活动者。

  6.2.5放射性皮肤损伤

  6.2.5.1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V度

  初期反应为红斑、麻木、搔痒、水肿、刺痛,经过数小时至10 d假愈期后出现第二次红斑、水泡、坏死、溃疡,所受剂量可能>=20 Gy。

  6.2.5.2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B度

  临床表现为角化过度、皲裂或皮肤萎缩变薄,毛细血管扩张,指甲增厚变形。

  6.2.5.3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B度

  临床表现为坏死、溃疡,角质突起,指端角化与融合,肌腱挛缩,关节变形及功能障碍(具备其中一项即可)。

  6.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6.3.1视力的评定

  6.3.1.1视力检查

  按照视力检查标准(GB 11533)执行。视力记录可采用5分记录(对数视力表)或小数记录两种方

  式(详见表1)。

  ┌──────────────────────────────────────┐

  │旧法记录。(无光感)1/-(光感)0,001(光感)                     │

  │5分记录0 1 2                                           │

  ├──────────────────────────────────────┤

  │旧法记录,cm 6 8 10 12 15 20 25 30 35 40 45                       │

  │(手指/cm)                                            │

  │ 5分记录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85 2.9 2.95               │

  ├──────────────────────────────────────┤

  │走近距离50 cm 60 cm 80 cm 1 m 1.2 m 1.5 m 2 m 2.5 m 3 m 3.5 m 4 m 4.5 m   │

  │小数记录0.01 0.012 0.015 0.02 0.025 0.03 0.04 0.05 0.06 0.07 0.08 0.09    │

  │5分记录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85 3.9 3.95             │

  ├──────────────────────────────────────┤

  │小数记录0.1 0.12 0.15 0.2 0.25 0.3 0.4 0.5 0.6 0.7 0.8 0.9            │

  │5分记录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85 4.9 4.95             │

  ├──────────────────────────────────────┤

  │小数记录1.0 1.2 1.5 2.0 2.5 3.0 4.0 5.0 6.o 8.0 10.0                │

  │5分记录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

  └──────────────────────────────────────┘

  表2盲及低视力分级

  ┌───┬─────┬────────────────┐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

  ├───┼─────┼────────────────┤

  │盲   │一级盲   │<0.02一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0  │

  │    ├─────┼────────────────┤

  │    │二级盲   │<0.05-0.02,或视野半径<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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