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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职工工伤鉴定标准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鼎网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25日09:17:26

  C.4.16一眼受伤后健眼发生交感性眼炎者无论伤后何时都可以申请定级。

  C.4.17本标准中的双眼无光感、双眼矫正视力或双眼视野,其“双眼”为临床习惯称谓,实际工作(包括评残)中是以各眼检查或矫正结果为准。

  C.4.18听功能障碍包括长期暴露于生产噪声所致的职业性噪声聋,压力波、冲击波造成的爆破性聋等,颅脑外伤所致的颞骨骨折、内耳震荡、耳蜗神经挫伤等产生的耳聋及中、外耳伤后遗的鼓膜穿孔、鼓室瘢痕粘连,外耳道闭锁等产生的听觉损害。

  C.4.19听?测定的设备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C.4.20纯音电测听重度、极重度听功能障碍时,应同时加测听觉脑干诱发电位(A.B.R)。

  C.4.21耳廓、外鼻完全或部分缺损,可参照整形科“头面部毁容”。

  C.4.22耳科平衡功能障碍指前庭功能丧失而平衡功能代偿不全者。因肌肉、关节或其他神经损害引起的平衡障碍,按有关学科残情定级。

  C.4.23如职工因与工伤或职业有关的因素诱发功能性视力障碍和耳聋,应用相应的特殊检查法明确诊断,在其器质性视力和听力减退确定以前暂不评残。伪聋,也应先予排除,然后评残。

  C.4.24喉原性呼吸困难系指声门下区以上呼吸道的阻塞性疾患引起者。由胸外科、内科病所致的呼吸困难参见6.5.1。

  C.4.25发声及言语困难系指喉外伤后致结构改变,虽呼吸通道无障碍,但有明显发声困难及言语表达障碍;轻者则为发声及言语不畅。

  发声障碍系指声带麻痹或声带的缺损、小结等器质性损害致不能胜任原来的嗓音职业工作者。

  C.4.26职业性铬鼻病、工业性氟病、减压病、尘肺病、职业性肿瘤、慢性砷中毒、磷中毒、手臂振动病、牙酸蚀病以及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等的诊断分别参见

  12,GBZ 5,GBZ 24,GBZ 70,GBZ 94,GBZ 83,GBZ 81,GBZ 7,GBZ 61,GBZ 82。

  C.4.27颞下颌关节强直,临床上分二类:一为关节内强直,一为关节外强直(颌间挛缩),本标准中颞下领关节强直即包括此二类。

  C.4.28本标准将舌划分为三等份即按舌尖、舌体和舌根计算损伤程度。

  C: 4.29头面部毁容参见6.2.1。

  C.5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C.5.1器官缺损伴功能障碍者,在评残时一般应比器官完整伴功能障碍者级别高。

  C.5.2多器官损害的评级标准依照本标准总则中制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C.5.3任何并发症的诊断都要有影像学和实验室检查的依据,主诉和体征供参考。

  C.5.4评定任何一个器官的致残标准,都要有原始病历记录,其中包括病历记录、手术记录、病理报告等。

  C.5.5甲状腺损伤若伴有喉上神经和喉返神经损伤致声音嘶哑、呼吸困难或呛咳者,判定级别标准参照耳鼻喉科部分。

  C.5.6阴茎缺损指阴茎全切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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