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急性1,2-二氯乙烷中毒诊断标准
6.1.1 现场处理:应迅速将中毒者脱离现场,移至新鲜空气处,换去被污染的衣物,冲洗污染皮肤,保暖,并严密观察。
6.1.2 接触反应者应密切观察,并给予对症处理。
6.1.3 以防治中毒性脑病为重点,积极治疗脑水肿,降低颅内压。
6.1.4 无特效解毒剂,治疗原则和护理与神经科、内科相同。
6.2 其他处理
轻度中毒者痊愈后可恢复原工作。重度中毒者恢复后应调离二氯乙烷作业,需劳动能力鉴定者按 CB/T16180处理。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接触二氯乙烷引起的急性和亚急性中毒。非职业活动中接触二氯乙烷引起的中毒,亦可参照使用本标准。
二氯乙烷常用作化学合成原料、工业溶剂、脱脂剂、金属清洗剂和粘合剂等。
A.2 急性和亚急性二氯乙烷中毒主要表现为中枢神经系统损害。特别亚急性中毒是近十年来国内的主要发病形式,它见于较长时间吸人较高浓度中毒的患者。其特点:潜伏期较长,几天至几十天;起病隐匿,病情可突然恶化;临床表现主要为中毒性脑病,突出表现为脑水肿,部份重度中毒者可有脑局灶受损的表现,如小脑性共济失调等。意识障碍轻、中、重度的划分按GBZ76中的附录D。
A.3 急性二氯乙烷中毒性脑病时,脑水肿可持续两周左右,且可反复或突然加重。治疗应以防治脑水肿,降低颅内压为主,强调“密切观察、早期发现、及时处理、防止反复”。且治疗观察时间一般不应少于二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