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11506?1989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接触1,2?二氯乙烷(以下简称二氯乙烷)的职业活动中可引起急性中毒(包括亚急性中毒),为保护接触者身体健康,1989年国家颁布了GB11506?1989。
本标准在诊断体系上与GBZ71?2002《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和GBZ76--2002《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相衔接。
结合近年来的研究进展,在诊断标准中突出二氯乙烷对中枢神经系统的影响,特别是重度中毒时引起的中毒性脑病,并在条文上进行了修改。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深圳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深圳市宝安区卫生防疫站、珠海市卫生防疫站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急性1,2-二氯乙烷中毒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1,2-Dichloroethane Poisoning
GBZ39-2002
职业性急性二氯乙烷中毒是在职业活动中,短期接触较高浓度二氯乙烷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可有肝、肾损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二氯乙烷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接触二氯乙烷引起的急性和亚急性中毒的诊断与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