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会员登录 | 中鼎首页 | 鉴定 | 律师 | 公证 | 仲裁 | 帮助
   
  鉴定人 鉴定机构 一对一咨询 众言堂 鉴定论文 鉴定论坛  
鉴定之家 | 鉴 定 人 | 鉴定机构 | 一对一咨询 | 公开咨询 | 鉴定委托 | 鉴定合作 | 鉴定论坛 | 鉴定随笔 | 鉴定范围
鉴定新闻| 众 言 堂| 鉴定案例 | 鉴定论文 | 鉴定法规| 鉴定常识| 鉴定标准| 鉴定收费| 鉴定程序| 鉴定人才
中鼎鉴定网
当前位置:中鼎网 >> 标准 >> 鉴定标准 >> 法医鉴定标准>> 正文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鼎网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05日09:18:48

     

    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ll504?1989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根据全国范围的调查研究,结合国内外文献进展,本次修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将原标准中的“铅吸收”一项改为“观察对象”。尿铅指标由原0.39μmol/L(0.08mg/L)调整至 0.34μmol/L(0.07mg/L),以利于铅中毒的预防。

    2.根据临床经验,将尿铅诊断起点值由原0.39μmol/L(0.08mg/L)调整为0.58μmol/L (0.12mg/L),以减少假阳性。

    3.根据3588例的调查中,引进职业接触限值(可接受上限值)与诊断下限值(诊断值)的概念,并以诊断值作为诊断分级的基础,对原标准中的轻度中毒诊断起点作了较大的修改。既体现了单项指标的作用,也突出了多项指标综合诊断的重要性,使诊断更趋合理。

    4.在治疗原则中加入了口服络合剂二巯丁二酸。

    5.原标准中将多种测定方法列作标准的附录,鉴于多数与现已一致认可的标准化方法相同,故加精简。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西安市中心医院负责起草,参加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江西省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沈阳市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湖南医科大学卫生系、广西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四川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株洲冶炼厂职工医院、绍兴市防疫站、甘肃省白银公司劳动卫生研究所、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景德镇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镇江市卫生防疫站、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计研究室。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hronic Lead Poisoning

123456下一页
关于中鼎About Us广告服务法律服务加盟合作诚聘英才联系我们网站地图友情链接我要留言网站帮助
司法鉴定会员请加QQ:840841090 律师会员请加QQ:970573375 司法鉴定咨询请加QQ:565376770 联系电话:0631-5288148 技术支持:商桥网络
中鼎网版权所有 2006-2008 ALL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060282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