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重度中毒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a)意识障碍程度达深昏迷或呈植物状态;
b)肺水肿;
c)猝死;
d)多脏器衰竭。
6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6.1.1 迅速脱离现场,吸氧、保持安静、卧床休息,严密观察,注意病情变化。
6.1.2 抢救、治疗原则以对症及支持疗法为主,积极防治脑水肿、肺水肿,早期、足量、短程使用肾上腺糖皮质激素。对中、重度中毒,有条件者应尽快安排高压氧治疗。
6.1.3 对呼吸、心跳骤停者,立即进行心、肺复苏,待呼吸、心跳恢复后,有条件者尽快高压氧治疗,并积极对症、支持治疗。
6.2 其他处理
急性轻、中度中毒者痊愈后可恢复原工作,重度中毒者经治疗恢复后应调离原工作岗位。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者按GB/T16180处理。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本标准适用于接触硫化氢气体所致的急性中毒的诊断,并需注意与一氧化碳、氰和氰类化合物、二氧化碳、惰性气体引起的急性中毒、急性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性疾病和脑血管意外等鉴别。
A.2 引起急性硫化氢中毒的现场浓度如果无法测定,只要是患者所处环境的生产工艺流程可产生硫化氢,其后测得硫化氢气体,或患者当时闻到臭蛋味,此后出现神经系统症状,眼和呼吸道粘膜刺激症状,要考虑急性硫化氢中毒的可能性。
A.3 急性硫化氢中毒的分级以主要靶器官中枢神经系统和吸呼系统的临床表现作为主要依据,意识障碍的分级参照GBZ76。因为硫化氢可以引起多脏器损害,在中、重度中毒,除神经系统和呼吸系统损害的表现外常可伴心脏的损害或肝脏的损害,特别是心脏的损害近年报道较多,主要表现为心电图出现 ST下移和T波低平或倒置、束支阻滞、室性早搏、I一Ⅱ°房室传导阻滞、病态窦房结综合征或伴窦性心动过速、少数“心梗”图形,以及心肌酶谱异常。当出现心脏或肝脏的损害时其诊断分级与治疗,参照 GBZ74和GBZ59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