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后取5×5cm2纱布块放入口中待其浸湿后取出晾干,装入物证袋。
5.3.3 烟蒂唾液斑提取:发现可疑、与案件有关的烟蒂均应用镊子提取,按不同提取部位分别装入物证袋,做好标记。
5.3.4
对可疑的用于堵嘴的手帕或衣物等均应整件提取,如有湿润部位应用彩色笔标出部位,晾干后包装。大件衣物可以剪下可疑部位并取附近处空白,做好标记。
5.3.5 对尸体或活体皮肤留有咬痕或可疑被舔吻部位,如乳头、口唇等可用浸湿的棉拭子或纱布擦拭,同时擦拭附近部位作为空白。晾干,装入物证袋。
5.3.6 可疑留有犯罪分子唾液的口杯茶具等均可用湿润棉拭子擦拭其边缘部位,同样取近处空白。晾干,装物证袋。
5.3.7 含有胶液的信封口或邮票背面可疑遗留唾液斑时,对该信封和邮票整件提取,装物证袋,送检。
5.3.8 手帕、毛巾等均可留有使用者本人的唾液,在案件中的手帕或毛巾可以整件提取,作好标记送检。
5.4 尿斑的提取
5.4.1 遗留在衣物、被褥等各种织物上的可疑尿斑的提取法与遗留在相同载体上血痕的提取法相同,同时也需要提取空白检材。
5.4.2 遗留在土地上的尿斑的提取是将被尿液浸透的泥土挖下装入瓶内,做好标签并同时提取空白泥土检材一并送检。未干的泥土检材需在冷环境送检。
5.4.3 遗留在容器中的尿液的提取是将尿液装入干净玻璃瓶中,并需在冷环境下送检。
5.4.4 遗留在冰雪上的尿斑可将有尿液的冰冻块或雪层挖下,装入干净玻璃瓶中,做好标记后在冷环境下送检。
5.5 毛发的提取
5.5.1
毛发的提取,不管是遗留在何处的毛发(身上、地上、衣物上、凶器上等等)一经发现分别提取,装入纸袋同时做好记录。严禁不同部位毛发混在一起。提取时应注意细心查找,提取动作轻柔,避免将粘附在载体上的毛发拉断,也防止将毛发上的附着物擦掉。如果毛发在载体上粘附较紧,有可能时将载体一同提取。
5.5.2 对照毛发最好与检材毛发提取自同一部位(如同是头发或同是阴毛),对照毛发的提取量不应少于5~l0根。
5.6 粪便的提取
5.6.1 遗留在织物及小件物品上的粪便均可以整件或将部分剪下送检,提取方法与遗留在相同载体上的血痕的提取相同。
5.6.2 遗留在地上的粪便,完全风干的可提取50g用纸包装送检;较新鲜的未干的粪便可装入干净瓶中在冷环境下送检。
5.6.3 在凶杀案现场提取到粪便时,对该案的被害尸体应提取粪便。解剖时提取肠内容物或尸检时经肛门提取30~50g粪便,装入干净的小烧杯内冷冻保存。
5.7 软、硬组织提取
5.7.1
离体的人体小块内脏或肌肉皮肤等均应整块提取,分别装入洁净的试管或瓶内,冷冻存放做好标记。干燥的小块组织可装入纸袋,低温存放;大块组织可切下30g重的检材送检,其余部分冻存。
5.7.2 粘附有灰、土、油迹等小块软组织应同时提取粘附的空白物做对照检验用。
5.7.3 附有软组织的小骨片可连同软组织一并提取,冷冻存放。
5.7.4
对发现较多的白骨骼,可全部提取,装入洁净的塑料袋或木箱内,喷洒消毒防腐剂。取其中长骨和扁骨各一块送检测定骨血型,根据案情需要分别送检不同部位骨路;其他骨在干燥的环境中保存。定期检查和晾晒,防止虫咀或霉变。
5.7.5 如有牙齿可全部提取,取尖齿检验血型。
5.8 阴道分泌物提取
5.8.1 被强奸案中的活体用消毒纱布、尸体用洁净纱布块擦拭阴道,提取内容物晾干,低温保存。
5.8.2 被害人内裤可留有不同量的阴道分泌物斑迹,可以整件取内裤送检。
5.8.3 被害人阴道内有棉条(丹碧丝)可以整个提取,外阴部垫有棉纱物品可以提取。
5.9 羊水、恶露提取
可疑留有羊水和恶露的衣裤、被褥等,其内裤可以整件提取;棉衣和被褥可以剪下有斑迹部位10×10cm,并取空白材料,标记部位,晾干送检。
5.10 乳汁斑提取
对可疑有乳汁斑的衣服整件提取或剪下斑迹部位10×10cm,并剪下无斑迹对照,标记装入物证袋送检。
5.11 鼻涕(斑)、痰液(斑)提取
5.11.1 留在卫生纸上或手帕上的鼻涕斑及痰液斑可整件提取,做好标记,纸袋包装送检。
5.11.2 留在现场地面上的鼻涕斑迹或痰液斑迹,在湿润时可以用纱布擦拭提取;如斑迹干燥可以刮取,同时取检附近空白材料,标记部位,包装送检。
5.11.3 留在衣物上的鼻涕斑或痰液斑,可以剪下斑迹并带有空白,晾干后装入袋内送检。
5.12 呕吐物提取
提取现场上留下的呕吐物50g装入洁净瓶内,冷冻存放备检。尸检时取相同量的胃内容物冷冻存放备检。
5.13 汗液(斑)提取
5.13.1 有指纹附着物在拍照指纹后用指纹胶纸贴取。
5.13.2 提取汗液浸渍较多的而底物较干净的衣物、帽、袜等,其空白对照是取无汗液而脏污程度相同处。
5.13.3 人体汗液,用纱布吸敷人体汗液较多的腋下、额、颈部,使纱布湿润即可。
5.14 尸体解剖时,可根据案情需要提取胆汁、心包液、胃液5~10mL,腮腺、胃壁组织10g,低温存放。
6 法医物证检材的保存
6.1 法医物证检材的消毒。
6.2 法医物证检材的各种斑迹均应经干燥处理,防止霉变。
6.3 低温存放各种检材,置4℃~冷冻。血液置4℃冰箱。
6.4 检材提取后应有专人负责保存,物证检材袋应加密封口。
6.5 检材应在原办案单位保存到案件审理终结后1~2年。
7 法医物证检材的送检
7.1 法医物证检材的各种检验应在公安、检察、法院、司法鉴定单位及大学法医专业技术部门进行,鉴定人员应具有法医师(含法医师)或相当职称以上资格。
7.2 送检案件检材进行鉴定应持有县以上各级公安、检察、司法、保卫部门的公函或委托书,附案情材料;再鉴定或复核检验应有初检报告或鉴定书复印件。
7.3
邮寄到各级技术部门检验的检材除公函委托外还应有检材清单;提取的各种检材按物证包装要求填写检材名称、部位、数量、发现地点、提取方法、提取人,送检要求,年、月、日,联系地址,姓名,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