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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鼎网 发布时间:2008年02月28日15:04:30

索引
一  整车
二  发动机
三  转向系
四  制动系
五  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
六  行驶系
七  传动系
八  车身
九  安全防护装置
十  特种车的附加要求
十一 汽车废气排放
十二 噪声控制
十三 附则

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辆(含列车)的整车及其发动机、转向系、制动系、传动系、行驶系、照明和信号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公路及城市道路行驶的总质量26t以下的机动车和总重量45t以下的汽车及拖拉机带挂车。其他机动车辆可参照执行。

  

    一 整车

⑴ 车辆标记
   ① 车辆的商标(或厂牌)、型号标记必须装设在车身前部的外表面上。
  ② 车辆必须装置产品铭牌。铭牌应置于车辆前部易于观察之处。客车铭牌应置于车内前乘客门的上方。
  ③ 车辆的铭牌应标明厂牌、型号、发动机功率、总质量、载质量或载客人数、出厂编号、出厂年、月、日及厂名。
  ④ 发动机的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发动机气缸休侧平面上,字体为二号印刷字,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打上星号(☆)。
  ⑤ 底盘的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金属车架易见部位,字体为一号印刷字,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打上星号(☆)。
 ⑵ 车辆外廓尺寸
  ① 汽车的外廓尺寸限值应符合GB 1589一79《汽车外廓尺寸的界限》的有关规定。
  ② 无轨电车的外廓尺寸限值按照GB 1589一79的有关规定执行。
  ③ 方向盘式拖拉机带挂车外廓尺寸应为:车辆高≤3.0m;  车辆宽≤2.5m:  车辆长≤10m。
  ④ 车辆外廓尺寸的术语和定义按GB 3730.3?83《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车辆尺寸》的规定。
 ⑶ 车辆后悬
  客车及封闭式车厢的车辆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65%,最大不得超过3.5m。其他车辆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55%,对于三轴车辆,若二、三轴为双后轴,其轴距应按第轴至双后轴中心线的距离计算;若一、二轴为双转向轴,其轴距按一、三轴的轴距计算。
  ⑷ 车辆核线
  ① 车辆允许总质量,以发动机额定功率、厂定最大袖载质量、轮胎的承载能力、车厢面积及正式批准的技术文件进行核定。
  ② 驾驶室乘座人数的核定:
   a.驾驶室内只有一排座位的或双徘座位的前排座位以驾驶室内部宽度(系指驾驶室车窗下缘,并在车门后支柱内侧量取)等于或大于1200mm核定2人,等于或大于1650mm核定3人。小型汽车驾驶室内部宽度等于或大于1550mm核定3人;
   b.驾驶室内双排座位的后排座位,座垫长度(从中间位置测量)每400mm核定1人。
  ③ 车辆乘坐人数的核定:
   a.按载质量核定人数:1t折合15人;长途客车。1t折合13人;
    b.按座垫长度和站立面积核定:座垫长度每400mm核定1人。允许站立面积1m2核定4人;城市公共汽车及无轨电车1m2核定5人。
   以本条a及b项计算,乘座人数以最小值核定。
 ⑸ 转向桥负荷
   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伏态下,转向桥负荷分别不小于该车整备质量和允许总质量的20%。
 ⑹ 比功率
   机动车辆的比功率应不小于4.78kW/t。
 ⑺ 侧倾稳定角
   车辆在空载、静态情况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如下:
    三轮摩托车:不小于25°;
    最高时速低于20km/h或总质量为车辆整备质量的1.2倍以下的车辆,不小于30°;
   其他车辆(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不小于35°。
 ⑻ 漏水检查
   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检查水箱、水泵、缸休、缸盖、暖风装置及所有接连部位,不允许漏水。
 ⑼ 漏油检查
   机动车连续行驶距离不小于10km,停车5min后观察,不得有滴油现象。
 ⑽ 车速表检查
   车速表允许误差范围为+15%~-10%。即:当实际车速为40km/h时,车速表指示值应为36~46km/h。
 ⑾ 车辆外观
   车辆的外观:
    a.车辆外观整洁,各零、部件应完好,联结紧固,无缺损,并且有正常的技术性能;
    b.车体应周正,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应不大于40mm。

    二、发动机

⑴ 发动机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不得有异响;怠速稳定,机油压力正常。发动机功率不得低于原额定功率的75%。
 ⑵ 发动机应有良好的起动性能。
 ⑶ 化油器、消声器不得有“回火”、“放炮”现象。
 ⑷ 柴油机停机装置必须灵活有效。
 ⑸ 发动机点火系、供油系、润滑系、冷却系的机件应齐全,性能良好。

  三、转向系

⑴ 机动车的方向盘不得设置于右侧。
 ⑵ 机动车的方向盘应转动灵活、操纵轻便、无阻滞现象。车轮转到极限位置时,不得与其他部件有干涉现象。
 ⑶ 机动车转向轮转向后应有自动回正能力,以保持机动车稳定的直线行驶。
 ⑷ 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超过15°。
 ⑸ 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道路上行驶,其方向盘不得有摆振、路感不灵、跑偏或其他异常现象。
 ⑹ 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水泥或沥青路面上,以10km/h的速度从直线行驶过渡到直径为24m的圆周行驶,其施加于方向盘外缘的最大圆周力不得大于245N。
 ⑺ 机动车转向桥负荷大于4t时,必须采用转向助力装置。装有转向助力器的车辆,当转向助力器失效后,仍具有用方向盘控制车辆转向的能力。
 ⑻ 机动车辆的最小转弯直径,以前外轮轨迹中心线为基线测量其值不得大于24m。当转弯直径为24m时,前转向袖和未轴的内轮差(以两内轮轨迹中心线计)不大于3.5m。
 ⑼ 机动车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的规定。
 ⑽ 用测滑仪检验前轮的侧滑量其值不得超过5m/km。
 ⑾ 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直拉杆及球销应无裂纹和损伤,并且球销不得松旷。横、直拉杆不得拼焊。
 ⑿ 摩托车的前叉和转向把不得有变形、裂损和不灵活等现象。

  四、制动系

⑴ 机动车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轻便、二轮、三轮摩托车只要求有行车制动装置。
 ⑵ 行车制动系的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符合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的规定。
 ⑶ 行车制动系在产生最大制动作用时踏板力不得超过700N。手握力不超过300N。
 ⑷ 行车制动系最大制动效能应在踏板全行程的五分之四以内达到。
 ⑸ 驻车制动操纵装置的安装位置要适当,其操纵杆必须有一定的储备行程,一般应在操纵杆全行程的四分之三以内产生最大的制动效能,棘轮式制动器应在第三次拉动拉杆全行程的三分之二以内产生最大制动效能。
 ⑹ 驻车必须能通过机械装置把工作部件锁住,并且施加于操纵杆上的力应不大于500N。
 ⑺ 对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辆,当气压升至590kPa时,在不使用制动的情况下,停止空气压缩机3min其气压的降低应不超过9.8kPa。在气压为590kPa的情况下,将制动踏板踏到底,待气压稳定后观察3min,单车气压降低值不得超过19.6kPa,列车不得超过29.4kPa。
 ⑻ 采用液压制动系统的车辆,当制动踏板压力最大时,保持1min,踏板不得有缓慢向底板移动现象。
 ⑼ 气压制动系必须装有限压装置,确保贮气筒内气压不超过允许的最高气压。贮气筒应装有放水阀。
 ⑽ 采用气压制动系统的车辆,发动机在中等转速下,4min(列车为6min,城市铰接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为8min。)内气压表的指示气压应从零升至起步气压(未标起步气压者,按392kPa气压计)。贮气筒的容量应保证在不继续充气的情况下,车辆在连续五次全制动后,气压不低于起步气压(未标起步气压者,按392kPa气压计)。
 ⑾ 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离后,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⑿ 汽车和无轨电车行车制动系部分管路失效时,其余部分制动效能仍能保持原规定值的30%以上。
 ⒀ 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水泥或沥青路面(路面的附着系数为 0.7)上的制动距离和跑偏量应符合表1中的规定。对空载检验制动性能有质疑时,可用表1中满载的制动性能要求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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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载检验的制动距离,m

满载检验的制动距离,m

紧急制动跑偏量,mm

点制动

20

30

20

30

20

30

30-40

40-60

km/h

总质量小于4.5t的汽车

≤6.5

7.0

≤80

不跑偏

4.5t≤总质量≤12t的汽车和汽车列车及无轨电车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