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机动车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重新核定旧机动车评估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闽车价估[2006]001号)收悉。关于旧机动车评估鉴定收费问题,根据原国家计委《价格评估管理办法》(计价费[1996]2654号)、《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计价费[1996]2655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第2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有利于该项工作的开展,进一步规范旧机动车评估鉴定收费,经研究,现就我省旧机动车价格评估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 开展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定,必须由获得省级或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鉴定机构资质证书的法人机构承担。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定收费为中介服务收费,开展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定服务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及自愿有偿”的原则,按照附表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在进行车辆技术状况检查的基础上评估鉴定其价值。
二、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定服务收费以旧机动车评估鉴定价值为基础,采用定额计费的方法,收费标准见附表。本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评估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由买卖双方共同付费(买卖双方各负担50%)。
三、开展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定服务收费,收费单位应向服务对象公布收费文件,并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告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票据,并主动接受价格、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省内各地旧机动车价格评估机构开展上述服务,凡符合本批复第一点规定的,可参照本批复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执行,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未按附表规定的项目和内容进行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并评估鉴定其价值的,不得收费。
五、本批复自2006年4月20日起执行,执行期两年。
附:一、省机动车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定收费标准表
二、车辆技术状况检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