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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保险(火险)条款及费率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鼎网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30日09:26:00
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 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
(一)房屋(包括房屋交付使用时已存在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房屋装修(包括与房屋装修配套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三)家用电器、床上用品、服装、家具。
第二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草、树木、宠物、照像机、音像制品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由于火灾、爆炸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地震、海啸;
(二)战争、军事行为、敌对行为、暴动、罢工、没收、征用;
(三)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污染;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
(五)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六)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七)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崖崩、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八)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九)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十)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的损失。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房屋、房屋装修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其购置价格或重置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上列明。
保险房屋、房屋装修的保险价值分别为其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第六条 家用电器、服装、家具、床上用品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其需要,按实际价值或其它估价方式确定。
赔偿处理
 
第七条 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抢救并保护现场,同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及时查勘处理。
第八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发票、其他必要的单证。
第九条 保险房屋、房屋装修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第十条 保险的家用电器、床上用品、服装、家具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财产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若受损保险财产按比例赔偿时,该项费用也按相同比例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由第三者赔偿或牵涉到第三者责任的,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或第三者索赔。被保险人如向本公司索赔,应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转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行使代位索赔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及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减少金额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保险对同一保险财产承保同一责任,不论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本公司仅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对本公司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合理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地址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立即通知本公司。如果发生盗窃,应立即通知当地公安局。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合同,本公司亦可提前15 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有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计收。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家庭财产保险(火险)费率
    费率为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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