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起纷争
纠纷缘起:
某物业管理公司受我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对小区进行管理,同时收取小区内业主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谁知道,物业管理公司摊上了一个难对付的业主陈伯,每次上门收钱他都采取抗拒态度,3年下来没交一分钱。物业管理公司找出当年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上面签订了仲裁条款,于是将这个有“赖账”嫌疑的业主诉到莱芜仲裁委员会。
由于双方未能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莱芜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仲裁庭上,双方都陈述了自己的理由,物业公司说陈伯享受了物业管理服务却不交钱,是典型的赖账,要求他支付欠缴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总计人民币近8000元。陈伯却认为物业公司不具有收钱的资格,因为当初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和第二年续签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是不合法的,没有经过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同意,是无效合同,而且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费过高,收费不合理。
仲裁庭认为,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得到我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的,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物业公司要陈伯支付管理服务费,有合同依据,合理合法。但是逾期交纳管理费滞纳金的请求因没有合同依据,不予支持。业主陈伯应缴纳欠缴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约4000元。
在此案中我们积极为当事人创造宽松的和解氛围,促使双方当事人消除争执,握手言和,实现了“双赢”,保持了双方当事人之间良好的合作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