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楼二卖”的风波
纠纷缘起:
张太太家境殷实,丈夫事业有成,她看中了我市已接近封顶的一个楼盘,买下两套小单元准备打通自用。没想到,过了一段时间发现其中一套房已住进了人:开发商竟然把它又卖给了别人!张太太找出合同一看,合同上签订了仲裁条款,于是她拟就一份仲裁申请书,提交莱芜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据仲裁规则双方当事人各选择一名自己信任的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三人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仲裁庭上,双方都陈述了自己的理由。张太太说开发商“一楼二卖”违约,开发商则认为双方的合同是无效的。仲裁员调查后找到了问题的症结:张太太与售楼部经理签的售楼合同中,约定先收楼后付款。但这个售楼部经理签了合同就辞职了,没来得及到房管局办理鉴证登记,开发商也没有收取张太太房款。新来的售楼部经理不知情,又将这套房卖给了别人。
张太太虽然与开发商签订了合同,但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经房管局鉴证登记后才生效。在仲裁庭上,双方争执不下,张太太强烈要求收回房屋,开发商认为房屋已卖给第三人,不可能再给张太太。
仲裁庭意见和裁决:
3位仲裁员进行合议后,取得了一致意见:张太太与开发商约定的先收楼后付款虽然不常见,合同中还特别写明要经过鉴证合同才生效,但是,合同的内容是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的,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成立,双方都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促成合同生效和顺利履行。张太太没有及时付清房款有过错,开发商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合同鉴证,将房屋卖给第三人责任更大。现在房屋已卖给第三人,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建议解除合同,按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开发商退还已收取的预付款3万多元。
此案件从立案到圆满结案,总共38天时间,充分体现了仲裁简便、快捷的优势。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做法都十分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