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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定作价款并承担仲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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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申请人苏州某模塑厂业主,被申请人苏州某机电公司。

    申请人自述依合同约定完成模具开发并已交付被申请人,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定作价款并承担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在答辩期内提出仲裁反请求,自述反请求被申请人交付模具中的部分模具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未予修复,委托第三方维修发生费用,仲裁反请求裁决反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模具维修及反请求仲裁费用。

 

    笔者详细查阅了双方提供的“模具开发合同”、往来发票、单据、函件以及反请求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说明、通知、报价单、图纸、报告等书面材料。笔者对争议双方提供的材料进行仔细的分析、综合,再三推敲感到案件标的不大,案情复杂涉及法律、经贸、技术诸多方面,必须从机械专业的角度以模塑行业技术操作惯例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引导双方面对案件的具体事实得出解决争议的结论。

 

    因此,笔者在开庭前进行了充分的准备,争取将下列问题作为解决争议的切入点:

 

     问 题一:双方签订的名为“模具开发合同”是什么类型的合同?

 

    双方签订的“模具开发合同”以相当的篇幅用保护知识产权的保密方式强调模具使用权的有效保护,却对模具开发的定义概念?开发什么?怎么开发?开发双方的分工和开发风险的承担?等方面少有叙述,更未明确。合同履行中一旦出现风险双方相互推委,势必形成争议。

 

     者从合同内容着手分析整理后认为:这是一份具有模具开发风险的承揽合同,双方对开发风险的承担没有明确约定。合同要求的是以“现有产品”进行测绘,根据测绘的结果进行模具加工,使用该加工的模具生产出与“现有产品”完全相同的产品。实际上的模具开发是对“现有产品”的反向研究工程,双方签约时不论是过于自信还是过于轻信各自对开发风险的存在是认同的,只是采用强调模具使用权的有效保护形式予以表达。

 

    因此,在庭审中当笔者向双方代理人就合同类型以及谁提供样机、谁进行测绘、模具开发时间、模具交付和合同款项结算等一系列合同细节发问时,尽管申请人回答是加工定作合同,还是反请求申请人回答是委托加工合同,双方的回答都尽力回避合同风险的存在,达到了笔者解决争议切入点的目的。

 

    问题二:机械专业的技术操作惯例与法律、法规、合同如何结合?

 

    同双方有着长期的模具制作的合作往来,在普通模具制作的合作过程中大量的是按照机械专业的技术操作惯例来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因此,在“模具开发合同”签约过程中不在意合同操作细节的约定,造成面对合同履行瑕疵出现争议,甚至各行其是。

 

    笔者从以下几个机械专业的技术操作惯例出发引导双方代理人面对履行合同的实际瑕疵分析双方在争议中应承担的责任:

 

    (1)模具交付验收的惯例有产品封样验收、产品图纸验收、模具实物验收等办法,依惯例验收都有执行的条件,这些条件双方都应当明确。例如:封样的产品、验收的图纸、比对的模具等。

 

    (2)模具交付试模的惯例有产品试模、图纸试模、产品修正试模等试模办法,依惯例试模应当双方共同到场,依双方事先约定的试模方法和试模的条件进行试模,试模不论结果如何应当有试模记录。

 

    (3)模具交付前后的修模惯例有模具试模中不符合封样或图纸应当在模具交付前的修模,模具交付后有变更要求的可以修模但对提出的变更要求应当通知送达。

 

     (4)对于模具制作中出现的技术难题应当共同协商处理,对于一方擅自处理的不应当要求另一方承担责任。

 

    上述惯例有利于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解决双方的争议,这些惯例实际是对双方履行合同的补充约束,更简单明晰的区分双方各自的责任。笔者在庭审中认真、细致、逐一向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要求明确回答,对当庭无法回答的允许庭后回答。笔者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提问的回答过程也是解决争议的过程。

 
     庭审中双方从解决争议的切入点切入,明确调解结案,笔者也从案件审理中进一部领悟专家办案的仲裁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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