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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网上银行被盗案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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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身份证开通网银盗存款

  2002年10月,在温州永嘉经商的福建人洪荣尧在中国农业银行永嘉支行罗浮营业所申办了一张借记卡。2005年2月2日,洪荣尧的手机短信显示,其借记卡内少了10.25万元,遂向警方报案。经调查,2004年11月22日,有人以“洪荣尧”的名义持假身份证到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获取了网上银行的客户证书及网上银行密码。注册成功后,此人于2005年2月2日通过网上银行成功将洪荣尧借记卡内的10万多元资金分两笔转划至他人账户,后领取了该款。另经查明,洪荣尧曾因业务需要将借记卡的密码告诉过他人。目前该案尚未侦破,被冒领的款项无从追回。

  法院一审认定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银行未能认真核实验明办理网上银行注册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违反了《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章程》第六条的规定。正是由于银行的违规操作,导致犯罪分子获取了进入网上银行的客户证书和网上银行的密码,并成功注册,进而成功冒领了本属于洪荣尧的存款10.25万元。该违规失职行为与洪荣尧的存款被犯罪分子冒领有着直接因果关系。因此,银行在受理网上银行注册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其次,银行不能因自身违规操作导致错误支付而推诿自身责任,而一概以“凡是凭客户证书和密码进行操作皆视为客户本人所为,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这一格式条款作为银行的免责理由进行抗辩,把本属于银行承担的责任也推向储户,这无疑有违公平的原则。

  永嘉县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中国农业银行永嘉县支行赔偿储户洪荣尧存款10.25万元,并支付利息。

  最终裁定双方均有过错,储户承担10%损失

  一审判决生效后,中国农业银行永嘉县支行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有误,提出抗诉。永嘉县人民法院再审维持一审判决。

  随后,中国农业银行永嘉县支行不服,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本案又发回永嘉县人民法院重审。永嘉县人民法院重审期间依法追加温州农行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永嘉县人民法院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一致。和之前不同的是,法院除了认定银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外,同时也认定在本案中被申诉人也存在未能遵照合同的约定妥善保管密码而向他人泄露密码的行为,对本案损失的造成具有一定的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银行方负主要责任,应承担所造成洪荣尧损失的90%,洪荣尧负次要责任,由其自己承担所造成损失的10%。而第三人温州农行不能成为本案所诉合同的当事人,所以不宜由其在本案中直接承担责任。

  重审宣判后,原审被告永嘉农行不服,又向温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院二审查明的事实、采纳的证据与永嘉县人民法院重审认定的一致,故驳回上诉,维持永嘉法院重审后的判决。

  至此,这起国内首例网上银行被盗案终于尘埃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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