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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联邦法院扩大海事审判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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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Folksamerica再保险公司与纽约水源净化公司的诉讼中,接受上诉的美国联邦第二巡回法庭作出决定:凡是在保单中提供修改了的普通商业责任和修船人员法律责任的条款,这种修改在几家知名保险公司中使用,构成海事内容,这样的保单争议应属于海事范围,由联邦海事法院管辖。
David Jenson发表评论认为,第二审巡回法院的判决相当重要,因为这表明2004年最高法院在Norfolk南方地铁公司诉James N Pty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中作出的判决,使联邦法院的海事管辖权扩展到了海事保险争议。

   考虑到净水公司的业务性质和诉讼发生地,这样的判决其实并不奇怪,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考虑保单上普通商业责任承保险别产生争议时,承保险别再也不是处理海事纠纷的唯一依据了。
在过去,联邦法院一直规定他们只有权力去受理具有完全海事因素的合同纠纷案。第二审巡回法庭推翻了地区法院的判决,表明这种分析不再是正确的。现在案件是否属于海事范围取决于案件是否具有海商内容,即使并非完全具有海事因素。

   使该争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是保险人的最大诚信原则。然而美国的海事法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将保险争议交由州法律来解决的,但各州保险法有不同规定时,某些海事法律原则仍然是适用的。第二审巡回法庭规定的最大诚信就是这样一种适用的原则,如果保单属于联邦海事管辖范围之内,则该保单应遵循该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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