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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不能证明被告人犯罪
[案例来源]:新民晚报
[案情摘要]:  黄某被一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5万元。黄某不服,提起上诉。   我担任黄某的二审辩护人。在调查中,有一节事实引起了我的重视。一审判决书认为,被告人黄某伙
[案例正文]:

  黄某被一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5万元。黄某不服,提起上诉。

  我担任黄某的二审辩护人。在调查中,有一节事实引起了我的重视。一审判决书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被告人王某以某公司名义,采用虚构贷款理由等手段,骗取信用社贷款共计1100万元。其间,黄某偿还了300万元。黄某诈骗贷款的事实证据是:1.原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结论严重失实;2.王某的供述证实,其以某公司名义办理贷款,所得贷款主要用于偿还欠款。

  二审法院组成的合议庭认为黄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为了查明黄某案中贷款与资产评估之间的关系,我专门邀请了本市一些着名法律专家进行研讨。专家们指出:黄某在贷款时,其抵押资产是经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不能因为重新评估的结论与原评估结论不一致,而认定黄某有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除非有证据表明黄某与原评估机构有恶意串通的行为。

  专家们的意见与我不谋而合。我撰写了辩护词,主要观点是:1.黄某提供的抵押财产是经评估机构确认的;2.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黄某与原评估机构有恶意串通;3.原评估价值失实,也不能认定黄某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等。

  合议庭采纳了我的意见并认为,虽然黄某向信用社提供贷款抵押的资产估计价值严重失实,但根据再次评估后的结论,其抵押物价值仍有787万余元,与黄某未归还的800万元相差无几。黄某在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只是夸大了抵押物的价值,据此尚不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该笔贷款的故意。最后,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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